清流|信也科技担保模式之谜:畸高的逾期利息、被隐藏的担保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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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9月20日

(原标题:清流|信也科技担保模式之谜:畸高的逾期利息、被隐藏的担保成本)

清流|信也科技担保模式之谜:畸高的逾期利息、被隐藏的担保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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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清流工作室

清流|信也科技担保模式之谜:畸高的逾期利息、被隐藏的担保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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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晓悦  主编|赵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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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关注消费金融”系列之二

助贷巨头信也科技(NYSE:FINV)的融资担保模式助推其业绩增长,但在10月《助贷新规》实施后,这一模式可能面临新的挑战。

2025年仅半年时间,信也科技的担保业务收入也已达21.46亿元。2024年,信也科技年利润达23.88亿元,营业收入突破130亿元,其中担保业务收入突破50亿元。

融资担保模式,使得网贷鼻祖“拍拍贷”在经历P2P暴雷潮后成功转型,以新身份“信也科技”跻身助贷巨头行列。

清流工作室调查发现,信也科技在撮合金融机构放贷时,以担保模式向借款人收取较高的费用,最高年化费率可达17.5%。部分借款人更在社交平台投诉,在信也科技贷款平台“拍拍贷”上的借款利率叠加担保费后实际上已逼近36%。而在借款人逾期后,信也科技以担保人身份要求借款人支付违约金、逾期利息和催收支出等多项费用,总费用率可能逼近60%。

随着《助贷新规》的实施,要求商业银行将增信服务费完整计入综合融资成本,禁止以“咨询费”“顾问费”等名目变相收费,业内认为过去助贷行业通过融资担保费与会员卡权益费进行盈利的模式或将难以为继。而长期依赖融资担保收入的信也科技,能否在新规后维持担保模式的收入?

此外,清流工作室发现,信也科技引入大量第三方融资担保公司为平台上的借款业务提供担保,但这些融担公司在代偿借款后迂回地将债权转回到信也科技旗下公司手中。这意味着,信也科技需要承担的担保责任可能高于其表面披露的体量。随着近年来信也科技撮合业务的逾期率上升,这些额外的担保成本是否也在同步增加?

而信也科技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产生的兜底费用,为什么要用这种迂回的方式隐藏起来?它们在报表中,又被算作了什么费用?

担保费率高达17.5%

仅2024年,信也科技的担保业务收入高达50.85亿元,约占总营收的39%,2025年仅半年时间,信也科技的担保业务收入也已达21.46亿元。

据清流工作室调查,信也科技的担保业务收入,主要来自每月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用,而其收取的担保费用率远超金融机构的放贷利率。

在多起庭审案件中,金融机构在拍拍贷上放贷年利率在6.5%左右,相比市面上动辄年利率超过15%的消费贷,其借款利率并不高。

借款人真正的费用大头由担保环节产生。庭审材料显示,借款人每月除偿还本金利息外,还需偿还一笔数百元乃至上千元的担保费。若将担保费用计算入内,借款人的年化综合资金成本则达24%,即信也科技的担保费率年化高达17.5%。

而在一些投诉平台上,更有借款人表示,在叠加担保费后,其借款年化利率已逼近36%,远不止24%。

24%的年化资金成本率还在监管红线之内,也为大部分借款人所接受。但逾期后的高额利息则将无力偿还的借款人推向深渊,被法院认为“明显过高”。

在一起庭审案件中,借款人从中信百信银行获得借款金额13000元,贷款年利率为7%。

根据合同,借款人逾期后需要支付10%违约金、7.21%的担保费、10%的逾期利率和24%的催收费用,叠加下来总的借款年利率可能逼近60%。

担保合同第?条第4款约定,担保?为借款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借款人应当?付贷款本?数额10%的违约?,并?付剩余期限所有担保费。

合同第?条第2款约定担保?为借款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借款人应当按??付担保费,每?担保费为78.14833元,年担保费高达938元,以13000元为本金计算年利率达7.21%。

合同第?条第4款约定,担保?承担担保责任的,借款人应当?付?定?例的逾期利息,直?清偿为?,每?的逾期利息为逾期本??利率的0.0287%,按年计算逾期利率超过10%。

合同第?条第5款约定,借款人逾期?付款项,担保?有权??或委托第三?催收,每?的催收费?,为当?逾期?额的0.0698%,按年利率计算高达25.48%,仅此一项的利率就已超过24%红线。

在多起庭审中,信也科技旗下子公司在追讨借款本息后,进一步追讨逾期利息。部分法院依照合同约定,判令借款人按照日利率0.0267%计算逾期利息。

而在部分案件中,因逾期利息利率合计已超过年利率24%,信也科技旗下公司降?年利率24%计算追讨逾期利息。但法院仍表示“主张的年利率24%过高,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宜,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在另一起同类案件中,法院则不支持信也科技逾期利息的诉求。法院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信也科技“主张逾期利息一节,不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而在至少两起咸阳华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方的案件中,其担保合同约定的逾期日利率竟高达150%,照此计算年利率可达54750%。

法院对此表示:“担保合同约定的按照逾期本金日利率150%支付逾期利息,明显过高。”最终只支持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被隐藏的担保成本?

信也科技旗下设有三家担保公司,为平台上撮合的贷款业务提供担保服务并收取担保费用。在前述担保模式下,信也科技的担保收入近年不断攀升。收取担保服务的同时,信也科技2024年因“质量保证承诺的信用损失”也高达45.87亿元。

清流工作室发现,信也科技真实需要代偿的债务可能远超三家融资担保公司的体量。在大量的案件中,信也科技通过受让债权的方式,迂回地为更多贷款业务变相“兜底”,此类行为产生的支出可能是信也科技隐藏的担保成本。

比如,一份裁判文书显示,在信也科技放贷平台上完成的一笔借款,出借机构是江苏江宁银行,担保机构是咸阳华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华瑞融担公司”),后者隶属于邢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属于国有控股公司。

在该笔贷款逾期后,担保方华瑞融担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向江苏江宁银行代偿了借款本息及罚息。但在华瑞融担公司代偿债务的同一日,其就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信也科技旗下的上海耳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上海耳序”)。

也就是说,这笔债权在过了一道国资背景的担保公司后,又回到了信也科技手中,由信也科技承担借款人逾期的后果,并通过诉讼向借款人讨要代偿的本息金额。

另一起庭审案件显示,这种债权的转让行为并非临时起意,而是多方事先签订的一整套协议。

该裁判文书显示,信也科技在2022年为中信百信银行撮合的一笔贷款,明面上的担保方是中世普惠融资担保(福建)有限公司(下称“普惠融担公司”),后者是一家由两位自然人控制的融资担保公司。在借款人逾期后,普惠融担公司同样在代偿后将债权转让给信也科技旗下的上海耳序。

一个细节是,普惠融担公司和上海耳序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时间,甚至早于该笔贷款的发放时间。

早在2020年7月19日,信也科技旗下的上海耳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上海耳序”)就与普惠融担公司约定,“在耳序公司向普惠担保公司支付了普惠担保公司代偿给百信银行的代偿款交易对价后,普惠担保公司有义务将标的权转让给耳序公司”。

也就是说,这套协议可能适用于大量信也科技为百信银行撮合的贷款业务,耳序公司实际要承担的担保成本不在少数。而多份裁判文书也证实,大量百信银行的债权都遵循“普惠担保公司代偿后转让给耳序公司”的路径。

据清流工作室梳理,此类案例数量较大。明面上,第三方融担公司利用牌照优势为信也科技撮合的贷款提供担保,但击鼓传花后,最终仍由信也科技实际承担了担保责任。

那么,信也科技为何采用这种迂回的方式兜底?这种模式下,第三方融担公司收取的担保费用和信也科技之间如何分账?信也科技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产生的兜底费用,在信也科技的财报中计入了什么费用?

随着经营数据的提升,信也科技撮合贷款的逾期率也在攀升。截至2024年底,信也科技国内业务90天以上的逾期率为2.13%,较23年上升0.2%。此前的2021-2023年,该指标分别为1.26%、1.41%、1.93%。

一个隐患是,当逾期率攀升,信也科技需要额外付出的担保成本可能也在增加。但由于这部分成本是迂回的兜底成本,投资人难以得知这部分数据及其对信也科技整体利润的影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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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市险企2023年拟现金分红755亿元 中国平安独占44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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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九条”发布后,上市险企不仅加大了分红力度,还将增加分红频次。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近日,A股五大上市险企纷纷公布2023年度分红实施方案。据《华夏时报》记者统计,五大上市险企2023年度合计派发红利超755亿元,同比增长超20%。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强化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监管是新“国九条”的重点之一,多措并举推动提高股息率、推动一年多次分红等内容受到投资者的高度关注。上市险企也纷纷表示将在年度分红基础上,推出2024年中期分红计划。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在受访业内人士看来,长期稳定的现金分红是衡量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重要标志,是投资者投资股票市场获取回报的重要手段。随着中期分红的全面铺开,2024年,上市险企分红总额或将创下新的历史纪录。 去年分红总额超755亿元 目前,已有中国人寿、中国太保两家公司发放2023年度现金红利。其中,中国人寿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82.65亿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21.54亿元(含税)。发放日为7月11日。中国太保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96.2亿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0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98.13亿元。发放日为7月12日。 与此同时,中国人保按已发行股份442.24亿股计算,拟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每10股1.56元(含税),共计68.99亿元。新华保险拟向全体股东派发2023年度现金股利每股0.85元,共计26.52亿元,占归母净利润的比例为30.4%。 中国平安将于2024年7月26日派发每股现金红利1.5元(含税),2023年度股息派发总额预计271.61亿元。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平安是唯一一家连续多年实施中期分红的上市险企,2023年10月,中国平安每股派发现金0.93元,合计派发中期股息约168.4亿元,加之2023年末拟派发每股现金1.5元,2023年中国平安全年股息为每股现金2.43元,年度共计派发现金红利约440亿元。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作为A股市场上的分红大户,五家上市险企往年分红率普遍在30%以上。2023年,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分红比例均超50%,分别为57.57%、51.37%;中国太保、新华保险、中国人保分红比例分别为36%、30.44%、30.29%。 “优秀的上市公司,为了及时和投资人分享经营业绩,给股东提供可预见的现金流,同时也为了公司自身发展提供资本补充来源,一般倾向于维持稳定的分红比例。”普华永道中国金融行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从行业惯例操作看,30%是诸多优秀上市公司采用的分红比例,且有些公司还将其写入了公司章程。 一位保险业资深研究人士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指出,2023年,五大上市险企净利润合计1655.17亿元,同比下降了5.25%,但分红增长超20%,主要还是响应国家政策,稳定资本市场,回报股东,增强投资者信心。提高分红率,有利于机构投资者实现投资收益,也有利于投资者增强对险企的持股信心,提升险企的估值水平,鼓励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 平安证券分析师在研报中指出,长期稳定的现金分红是衡量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重要标志,是投资者投资股票市场获取回报的重要手段。持续的现金分红需要稳定的盈利做支撑,能够实现长期现金分红的公司往往是盈利能力较强、基本面质地优秀的公司。 上市险企拟增加中期分红 实际上,上市险企普遍加大分红力度,与当前监管鼓励上市公司分红的大环境不无关系。 早在去年12月,证监会就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明确鼓励现金分红导向,推动提高分红水平,同时,简化中期分红程序,推动进一步优化分红方式和节奏。 今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新“国九条”也明确提出,强化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监管。加大对分红优质公司的激励力度,多措并举推动提高股息率。对多年未分红或分红比例偏低的公司,限制大股东减持、实施风险警示。 周瑾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重视分红,鼓励一年多次分红,有利于满足投资人的投资回报和现金流的要求,以便有更好的获得感,可增强对公司的认可度及资本市场的信心。作为行业龙头的上市险企,也需要作出表率。一年多次分红,对于当期的偿付能力和现金流来说,肯定会有一些影响,但同时因为增强投资人的信心,在股价和再融资方面又会获得相应的正向回馈。 新“国九条”发布后,除了中国太保外,其余几家上市险企均宣布将在2024年实施中期分红。 具体来看,5月底,新华保险率先公告称,根据经审阅的2024年上半年财务报告,合理考虑当期业绩、资金状况及风控指标要求,在公司2024年半年度具有可供分配利润的条件下,实施2024年度中期分红派...
监管部门要求财险机构自查短期健康险业务 重点自查三方面内容

监管部门要求财险机构自查短期健康险业务 重点自查三方面内容

7月25日,《证券日报》记者从业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短期健康险经营行为,切实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财产保险监管司向各金融监管局和各财产保险公司下发了《关于开展短期健康险业务自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受访专家表示,《通知》在自查内容、内控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加强,有助于规范短期健康险市场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升行业形象。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自查三类内容 《通知》指出,近期,监管部门在开展现场检查及数据延伸排查过程中,发现一些财险公司在“保险+医药”的合作过程中,通过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承保了确定将发生的、损失程度确定的既往病医药支出,使财险公司实质成为有关机构给患者发放购药补贴、促销药品并获得销售提成的通道方。此外,一些财险公司通过调整等待期设置、人为调整理赔发生等方式,营造保险公司承保的被保险人保费收入与药品开支不同、部分被保险人不出险等表面看起来符合保险射幸原理的假象,违规行为更加隐蔽。为进一步规范短期健康险经营行为,切实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财产保险监管司决定开展财险领域短期健康险业务自查工作。 《通知》要求,自查范围包括各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短期健康险业务,重点是公司与拥有互联网医院、健康科技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关联公司的相关业务集群合作开展的相关业务。 各财险公司自查的内容包括:第一,是否存在承保确定发生的保险事故,不符合保险基本原理;第二,是否存在业务全流程被动受制,保险公司无法控制风险;第三,是否存在通过人为调整理赔等方式营造符合保险射幸原理的假象,刻意规避监管。 《通知》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在2024年8月31日之前完成内部自查自纠工作。 有助于规范市场经营行为 近年来,伴随着短期健康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保额虚高、销售不规范等行业乱象也随之产生。 保险公司与有关机构合作,对确定将发生的、损失程度确定的既往病医药支出进行承保,发放购药补贴、促销药品并获得销售提成,实质上扮演了“支付通道”的角色。在整个业务运作过程中,保险公司并不涉及风险管理,只是进行了“走账”,业内将这种药费转保费的模式称为“药转保”。 这类业务看似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经营没有影响,但在此过程中,保险公司一方面异化了保险业务,脱离了保险产品的基本原理;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在业务流程中成为了合作平台的“傀儡”,无法控制风险。此外,还因税率差异,对于税收也有所影响。 中国精算师协会创始会员徐昱琛告诉《证券日报》记者,上述保险乱象存在三类问题。 第一,无论是意外险、医疗险还是重疾险,保险合同本质是基于射幸原理而产生的合同,即合同事件基于一定概率发生,而不是百分之百发生。此次监管提到的“保险+医药”合作过程,保险公司出于各种目的,通过形式上的规避,将确定会发生的合同伪装成一个保险产品,违背了保险的基本原理。 第二,保险公司在此业务过程中,与医药公司或健康管理公司有很大关联,在出现纠纷或意外情况时,保险公司无法控制风险,可能会遭受损失。 第三,保险服务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医药行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一般为13%,这类业务也会对税收产生影响。 事实上,这是监管部门第三次规范短期健康险的“药转保”类业务模式。近年来,监管部门多次发文,例如《关于部分财险公司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中存在问题及相关风险的通报》《关于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有关风险的提示》《关于进一步做好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对短期健康险产品的问题进行常态化纠偏。去年11月底,监管部门要求部分保险机构报送特药类健康险产品清单中,与此前涉及到“药转保”业务的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合作的健康险产品被重点提及。 众托帮联合创始人兼总经理龙格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通知》在自查内容、内控和责任追究以及监管部门的指导督促方面进行了细化和加强,这将有助于规范短期健康险市场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升行业形象,并加强监管协同。 翻译 搜索 复制 【作者:苏向杲 见习记者 杨笑寒】  (编辑:王欣宇) 关键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