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内容治理的破局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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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9月05日

(原标题:平台内容治理的破局之道)

平台内容治理的破局之道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宋玉茹/文

平台内容治理的破局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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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中央网信办持续部署开展“清朗”系列专项行动,重点针对“自媒体”发布不实信息、短视频领域恶意营销、AI技术滥用乱象、恶意挑动负面情绪等乱象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进行打击。

专项行动剑指网络空间乱象,也让平台内容审查的责任边界问题愈发凸显。平台已成为信息传播、社交互动的核心载体,但电商平台与内容平台的责任逻辑差异显著,个人用户违规成本低、平台权责不对等、社会期待与治理能力落差等问题交织,都让审查工作陷入多重困境。

厘清责任归属、探索破局之道,既是落实“清朗”行动要求的关键,也是构建健康网络生态的必然之举。

责任主体难确认

在数字社会中,平台作为“看门人”,已成为信息获取与交流的核心渠道。但不同类型平台的责任归属存在显著差异,尤其在内容审查领域,需结合其运作逻辑明确第一责任主体。

近期,多家知名互联网平台因热搜榜单、推荐内容充斥虚假信息、煽动对立、情绪污染等违规内容而被依法约谈或查处。根据网信部门通报的处罚原因,小红书、微博、快手在热搜榜单主榜高位、频繁呈现大量炒作明星个人动态和琐事类词条,UC平台在热搜主榜“扎堆呈现极端敏感恶性案事件词条等非权威部门、权威媒体发布的信息”,今日头条则是“在热搜榜单主榜呈现不良信息内容,还在落地页面置顶呈现相关话题”。特别强调的是,内容平台的热搜榜单不该从反映民意热点,异化为放大明星八卦、恶性事件与不良信息的“推手”。

传统电商平台以商品交易为核心功能,形成消费者与商户的直接契约关系,平台主要承担交易撮合与保障职责。因此商品真实性、合规性及售后服务的第一责任主体是商户;平台负次要或协助责任,体现为合理审查与监管义务。监管路径清晰:优先追责商户,再核查平台是否尽责。平台角色更接近“市场管理者”,责任边界明确。

内容平台则呈现不同逻辑。其内容生产者是海量普通用户,行为属于个人表达,缺乏电商中清晰的商业契约约束。平台面对的并非可追溯的企业主体,而是分散、流动的个人用户,管控难度显著提高。

从组织经济学角度看,管控个体远比管控企业困难。

企业具备法人资格、治理结构与责任链条;个人用户则呈现分散化、碎片化特征,缺乏有效追责机制。电商平台商户数量通常在数万级别,而内容平台用户可达数亿。平台对商户可通过封店、保证金扣缴等方式形成强约束;对违规用户则主要依赖“封号”,但用户更换身份即可回归,违约成本极低。

契约理论进一步揭示差异:电商平台与商户之间通过服务协议、保证金等构成强约束性商业契约;内容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协议则趋于形式化,在注册时点击“同意”即可发布内容,缺乏实际约束力与追溯机制。

此外,内容平台传播的是信息、情绪与价值观,具有强外部性。一条不实内容可能迅速扩散,影响公众舆论与社会情绪,这使得平台在公众期待中处于更高的责任关联位置。

然而,内容平台作为商业主体,其约束能力存在局限:既无执法权,也难以通过契约逐一约束海量用户。平台还需在“内容合规”与“用户体验”间寻求平衡,避免过度审查损害表达活力。因此,尽管平台成为内容合规最直接的责任关联方,其责任范畴与管控能力并不完全匹配。

现实困境愈发凸显

内容平台在现实中的处境并不轻松。

理论上,责任应由违规的个人用户承担;但在现实中,平台往往被推到风口浪尖。原因在于内容平台的运作逻辑与社会期待之间存在着深刻的张力,从而形成了平台内容审查的多重困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网络法治发展报告(2024年)》,2024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 12万余件,同比增长15.71%。根据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所披露的数据,2024年全国受理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2.27亿件。迄今为止,平台内容审查仍旧面临种种现实困境。

(一)信息洪流下的有限治理

内容平台的根本特点是以海量个体为节点,构成去中心化的传播网络。每天数以亿计的视频、图文、评论、弹幕在不同平台上被生成、分享和转发。信息像洪水般涌来,流速极快,流向极散。

平台想要事前把关几乎是不可能的。哪怕投入再强大的算法审核与人工审核,也难以在第一时间筛查掉所有违规内容。与之相比,电商平台面对的是有限的商品库和有限的商户群体。

但内容平台不同:内容本身是无穷无尽的,违规的可能性也多种多样,从色情低俗到虚假信息,从人身攻击到价值扭曲,几乎不可能预设出一个完全有效的过滤体系。

平台上的笔记分享就是典型例子。平台难以在海量笔记中瞬间分辨出哪些是过度修饰的虚假宣传,哪些是伪装成亲身经历的违禁药品推荐。即便投入巨资审核,仍像用一张有限的网去拦截整条河流,总会存在疏漏,从而使平台因个别内容而陷入公关与监管危机。信息治理在数量与复杂性上都超过了平台的承载能力,形成了先天的管理鸿沟。

(二)个体代价过低,责任稀释

治理难度的另一个关键点在于个体违规的成本极低。

对于一个商户而言,违规意味着罚款、下架,甚至企业声誉受损,这是一种高代价行为。但对于普通用户来说,被封号只是换一个手机号、重新注册的问题,付出的成本微乎其微。

这就导致一种逆向激励:违规的个人往往敢于冒险,甚至利用匿名和“马甲号”批量生产违规内容,平台在追责时却很难精准对应。“网暴马甲号”就是典型,一个用户被封,只需换个手机号就能瞬间“复活”,用近乎零成本的新账号继续违规,平台却要为此承担全部监管压力和品牌风险。“一对多”的治理格局使得责任被极大稀释,违规的代价和风险由平台集中承担。

(三)责任与权力的不对称

平台的困境还在于它被社会和舆论赋予了过高的责任,却没有与之匹配的权力。平台不是司法机关,没有强制取证、追责的权力。平台能做的只是删帖、封号、下架,这些措施在根本上难以解决问题。

当违规内容广泛传播后,公众往往第一时间要求“平台必须负责”,却忽略了平台并不能对用户进行实质性惩戒。责任与权力的不对称使平台成为“背锅者”。一方面,它被要求守好舆论大门;另一方面,它又无法拥有足够的执法工具。长此以往,平台被困在一种“高责任、弱手段”的悖论之中。

(四)审查过多与过少的两难

平台在审查尺度上陷入了进退维谷的处境:把关过严,可能引来用户不满,被指责“过度干预”,影响表达活力;把关过松又会被批评“纵容不良信息”,甚至受到监管问责。

这种“两难境地”让平台的审核机制经常摇摆。算法推荐一方面追求用户的停留时间和点击量,另一方面又可能推送出“擦边”甚至违规内容。人工审核则不可避免地受到价值观差异和主观判断的影响,难以形成绝对统一的标准。平台在尺度拿捏上的反复调整,本身就是困境的体现。

(五)社会期待与平台承受力的落差

更为复杂的是,社会对平台的期待往往超出了其技术与制度承受能力。

公众希望平台能够“即时发现、即时处理”,希望违规内容“不出现在首页,不进热搜”;但技术手段只能做到“尽量降低概率”,无法保证“绝对零风险”。

与此同时,平台一旦因违规内容上热搜,就会面临舆论批评、监管约谈,甚至股价波动。如直播领域的突发违规事件,平台始终面临技术响应与风险管控的双重困境。直播的实时性与互动性决定了内容生成具有不可回溯性,而海量直播间同时在线的特性,使得技术审核系统只能依赖关键词识别、画面帧分析等基础算法进行初步筛查,对于主播突发的不当言论、隐性违规行为(如隐晦煽动、变相虚假宣传),算法往往存在识别延迟甚至判断盲区。公众却普遍期待平台能“秒级拦截”所有问题内容,一旦某主播的失当言论通过审核漏洞传播扩散并引发热议,舆论便会立刻指责平台审核形同虚设或漠视风险。

平台高层常常选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尽量“灭火式”处理,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但这只是把压力暂时转移,困境依然存在。对此,欧美国家或地区普遍采取“避风港原则”,以“技术中立”和“技术不能”为理论基础,认为平台和服务提供商对用户上传的违法内容不直接承担法律责任,而是在事后出现问题时适用“通知―删除”原则,即在收到违法违规内容的举报“通知”后做出“删除”处理。当然,鉴于平台内容违法违规事件攀升的严峻性,欧美政府也在加强对平台主动监管的要求。

期待破局之道

在现有条件下,如何找到一条兼顾效率与公平的治理路径?破局的关键不在于让平台承担“无限责任”,也不在于放任个人用户完全自由,而在于在信息社会的复杂网络中,寻找新的平衡机制。

(一)从“单点追责”到“分层责任”

现有模式下,平台成为几乎唯一的责任承担者,这显然不可持续。一个可行的方向是“分层责任”――即将责任在个人、平台、社会之间合理分配。

2024年生效的欧盟的《数字服务法》正是“分层责任”的典范,它依据平台规模和风险设定不同义务,让超大平台承担系统性治理责任,中小平台则履行基础性职责,从而打破了“平台负全责”的僵局。

其中,个人作为内容生产者,应该对其发布的言论、信息承担基础责任。平台则在技术层面、机制层面提供合理的过滤、提示和处理措施,但不应被要求对所有内容负全责。社会层面,行业协会、学术机构、媒体监督等也可以提供评价与纠偏机制。责任的多元化分担才能缓解平台的独角戏局面。

(二)提高个人行为的成本与可追溯性

要破局就必须提高违规行为的代价。这并不意味着引入过度惩罚,而是通过技术和制度设计,让个人的行为更具可追溯性。例如,实名制与匿名制的平衡可以进一步优化。对涉及公共传播的内容,平台可以通过算法识别用户活跃度、信用等级,并建立分级的权限体系。信用高的用户享有更多推荐机会,违规率高的用户则被限流甚至冻结。如此可以在不破坏整体匿名氛围的前提下,增加违规行为的成本。

(三)技术赋能与算法透明

当前,算法推荐往往以用户停留时间为首要目标,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破局之道在于:算法不仅要优化用户体验,也要承担社会责任。

一方面,平台可以引入“多目标算法”,不仅关注点击率,还要平衡信息质量、多样性与公共价值。另一方面,算法的部分透明化也有助于提升社会信任。若用户能理解推荐逻辑,社会若能监督算法导向,平台就能避免“黑箱效应”带来的质疑。

(四)从“事后救火”到“前置预防”

当前的审查模式大多是“事后发现、事后处理”,这导致违规信息往往已经传播开来,平台再去下架、封号,已难以挽回。未来的治理方向,应当更多转向“前置预防”。

例如,利用自然语言处理和图像识别技术,对内容在发布前进行风险分级:低风险的自动通过,中风险的进入人工审核,高风险的限制发布。如此便可以在源头上减少违规内容扩散,显著降低大规模扩散的概率。

(五)构建健康的舆论生态

内容治理的破局不仅仅在于责任分配和技术优化,更在于塑造一个健康的舆论生态。平台不应只是消极防守的“删帖机器”,而应积极引导优质内容的生产与传播。通过激励原创、提升内容质量、扶持正向价值,平台才能让用户感受到“好内容更容易被看到”而非仅仅“坏内容会被删除”。

让平台从“背锅者”转型为“价值引导者”。治理的最终目标,不是让违规消失,而是让违规逐渐边缘化,让优质内容成为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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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梦数据(688692)新股概览,5月31日开始网上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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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消息,沪市科创板新股达梦数据将于5月31日开始网上申购,申购代码为787692,中签号公布日为6月4日。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是国内领先的数据库产品开发服务商,国内数据库基础软件产业发展的关键推动者。公司为客户提供各类数据库软件及集群软件、云计算与大数据等一系列数据库产品及相关技术服务,致力于成为国际顶尖的全栈数据产品及解决方案提供商。多年来,公司始终坚持原始创新、独立研发的技术路线。目前,公司已掌握数据管理与数据分析领域的核心前沿技术,拥有主要产品全部核心源代码的自主知识产权。自成立以来,达梦数据先后完成并获得数十项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开发项目与奖项,逐渐成长为国内数据库行业的领先企业。公司服务于包括建设银行、中国人保、国家电网、中国航信、中国移动、中国烟草等在内的知名用户,成功应用于金融、能源、航空、通信、党政机关等数十个领域。根据赛迪顾问及IDC发布的报告显示,2019年至2021年公司产品市占率位居中国数据库管理系统市场国内数据库厂商前列。公司主营业务为数据库管理系统、数据中心、数据分析、信息系统集成及网络工程等技术的开发、技术服务及内训;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制造及批发兼零售;货物的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经国家密码管理局审批并通过指定检测机构产品质量检测的商用密码产品的批发兼零售(凭许可证在核定期限内经营);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的商用密码产品开发、生产(凭许可证在核定期限内经营)。(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其产业链上游为CPU芯片、服务器主机、存储设备、操作系统等基础软硬件行业,产业链下游为应用软件开发行业,既包括传统信息化应用,如电子政务、电子商务、企业ERP、财务管理、工业生产控制等,也包括新型的应用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 客户集中度方面,报告期各期,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合计占当期营收的比例分别为46.97%、40.39%、44.59%,不存在严重依赖少数客户的情形。 发行人主要从事数据库系统的研发、销售与服务,同时可为用户提供大数据平台架构咨询、数据技术方案规划、产品部署与实施等服务,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根据信通院发布的《数据库发展研究报告(2023 年)》,2022年全球数据库市场规模为833亿美元,中国数据库市场规模为59.7亿美元(约合403.6亿元人民币),占全球7.2%;预计到2027年,中国数据库市场总规模将达到1286.8亿元,市场年复合增长率(CAGR)为26.1%。伴随着数据规模的高速增长,全球数据库市场增长迅速,整体市场空间巨大。 目前,我国数据库市场仍主要被国外厂商占据,行业内的主要国际企业包括Oracle、微软等占据主导地位。但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国家相关政策的颁布,国内企业正在快速发展并努力抢占市场份额。主要国内传统数据库企业包括天津南大通用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人大金仓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神舟通用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等;主要国内云数据库企业包括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不过与国际巨头相比,国产数据库软件厂商的综合竞争力尚处于弱势地位。同时,部分国内互联网、通信龙头企业也依托云数据库、开源数据库等产品入局,进一步加剧了国内数据库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 根据该公司情况,我们认为其可代入参考的可比公司为:中望软件、星环科技、金山办公、优炫软件 达梦数据2024年一季报显示,公司主营收入1.66亿元,同比上升26.79%;归母净利润5565.18万元,同比上升65.86%;扣非净利润5088.03万元,同比上升62.28%;负债率18.69%,财务费用-541.48万元,毛利率97.09%。 以上内容由证券之星根据公开信息整理,由算法生成(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与本站立场无关,如数据存在问题请联系我们。本文为数据整理,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请谨慎决策。...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联合发布《事故汽车常用零部件修复与更换判别规范》标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联合发布《事故汽车常用零部件修复与更换判别规范》标准

2024年6月3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在京联合发布《事故汽车常用零部件修复与更换判别规范》标准。该标准是以国家双碳战略为导向,践行《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中“形成更宽领域、更深层次、更高水平的标准化工作新格局”的总体要求,结合事故汽车维修技术和业务实际需要,应保险行业和汽修行业的可持续发展需求,助力汽车后市场健康发展制定而成的,是聚焦于运用标准化手段强化行业自律的具体体现。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该标准在两个协会的指导下,中保研牵头联合中捷通、彼泰格、精友时代、开思时代、星恒成、加达集团、奥之杰、京宝行、首汽腾迪、邦邦汽车、人保财险、平安产险、太保产险、国寿财险、中华财险、阳光产险、大地保险等62家维修企业、保险公司共同参与了编制工作。该标准于2019年11月正式立项,历时4年,经过立项论证、多次技术调研和实测验证,先后召开8次现场会议并公开征求意见,经不断修改完善,在公平、透明的标准制定环境下完成编制工作。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该标准规定了事故汽车常用零部件修复与更换判别的总体要求、损伤测量方法及修换判别要求等内容,明确规范了安全性、强度、耐久性、外观一致性及维修经济性的总体维修技术要求作为原则性判断依据,适用于保险行业、汽修行业事故汽车常用零部件的定损与维修工作。标准编制遵循“系统性、规范性、简明性、实用性、可扩展性”的原则。在标准编制过程中,标准起草组广泛深入调研事故汽车维修工艺、理赔实务及现行各维修企业的修换标准。同时为确保损伤零部件的可维修性,中保研联合保险行业和维修行业专家及一线工作人员进行了长期且大量的实测验证工作,最终确定了各项界定技术指标。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该标准的发布实施,将为事故汽车维修领域对事故汽车常用零部件修复与更换判别提供必要的参考依据,也将逐步推动保险行业智能化定损的成熟与发展。标准中修换判别技术要求和修换判别指标的量化,是在充分研判了两个行业协会发布的《汽车覆盖件低碳维修技术规范》系列标准的维修技术标准基础上制定而成的,填补了保险行业智能化定损需要的技术标准空白,为保险公司和维修企业在保险理赔定损时确定维修方案提供一致性依据,从而更好的服务消费者,提高保险理赔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促进行业智能化发展升级。 翻译 搜索 复制 (编辑:王欣宇) 关键字:...
日本政府就数据造假对丰田总部突击检查

日本政府就数据造假对丰田总部突击检查

日本政府就数据造假对丰田总部突击检查 2024-06-04 19:51:19 中国新闻网   日本政府就数据造假对丰田总部突击检查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中新社东京6月4日电 据日本广播协会电视台报道,针对涉及安全性的数据造假等严重不正当行为,日本国土交通省4日对位于爱知县的丰田汽车总部进行突击检查。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据日本共同社报道,调查人员将询问丰田相关人员,检查有关安全测试的文件等。报道称,丰田是日本具有代表性的企业之一,政府对这样的企业进行入内检查十分罕见。   去年底,日本大发工业公司被发现存在174项违规操作,被迫暂停其在国内外所有正在生产的车型出货。国土交通省3日通报,鉴于之前大发工业公司违规操作等情况,国土交通省对85家车企在量产认证申请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操作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丰田、马自达、雅马哈发动机、本田、铃木5家车企的38种车型存在认证违规问题。目前,丰田、马自达、雅马哈发动机3家车企的6种车型出货已被叫停。   国土交通省说,已查明丰田7款车型存在认证违规问题,其中3款尚在生产中的车型在行人保护测试中提交虚假数据,4款过去生产的车型在碰撞试验中对试验车辆进行了非法加工。   据日本广播协会电视台报道,丰田上述3款尚在生产中的车型出货已被叫停,预计将于6日暂停生产。另据日本共同社报道,丰田共有约170万辆汽车受认证违规问题影响,生产日期均为2014年至今年4月之间。   除丰田外,国土交通省还将对马自达、雅马哈发动机、本田、铃木进行入内检查。日本国土交通大臣齐藤铁夫4日在内阁会议后的记者会上说:“造假是动摇汽车认证制度的原则性问题,我们将确认不正当行为的事实,并根据结果严格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法》处理。”(完) 来源:中国新闻网 编辑:余坤航 广告等商务合作, 中新经纬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 关注中新经纬微信公众号(微信搜索“中新经纬”或“jwview”),看更多精彩财经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