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将开启全生命周期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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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1月16日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将开启全生命周期监管

2026-01-16 12:30:54 中国新闻网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将开启全生命周期监管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将开启全生命周期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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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1月16日电 据“工信微报”微信公众号消息,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全链条监督管理,构建规范、安全、高效回收利用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近日联合印发《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产销量持续攀升。2025年,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分别为1662.6万辆、1649万辆,同比分别增长29%和28.2%。随着销售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容量衰减步入退役期,废旧动力电池产生量不断增长,未来我国将迎来动力电池规模化退役阶段。据有关研究机构测算,2030年当年的废旧动力电池产生量将超过100万吨。做好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工作,关系生态环境保护,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到我国新能源汽车和动力电池产业高质量发展。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工作,2025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健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要求加快制定相关法规规章,用法治化手段规范回收利用。

  《管理办法》是落实《行动方案》的重要举措,坚持遵循“全渠道、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基本思路。一是全渠道抓好电池生产、车辆报废、换电运营、维修更换等各类废旧动力电池产生源头的规范管理,重点设计“车电一体报废”等制度,防止出现废旧动力电池流向难以掌握的情况。二是全链条明确电池生产、销售、维修、更换、拆解、回收、综合利用各环节各类主体责任义务。三是全生命周期加强信息溯源管理,搭建全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平台,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数字身份证管理制度,明确动力电池编码、信息报送等要求,运用数字化技术加强动力电池流向监测。四是强化监管措施,对未按要求交售废旧动力电池、不履行回收责任、违反编码和信息报送要求等行为,设定了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并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增强制度的刚性约束。

  《管理办法》为加强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将有效规范各环节参与主体行为。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管理办法》宣贯和实施工作,营造行业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加快健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

  《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2025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3号公布,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以下简称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综合利用以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制定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政策,统筹协调全国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体系建设和相关监督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相关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相关监督管理。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全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推进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生产、销售、维修、更换、拆解、回收、综合利用等全生命周期流向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第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标准体系,支持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的示范、推广与应用,鼓励中介机构、学会等社会组织开展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宣传和咨询服务。

  第六条 从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综合利用以及相关活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全面落实安全和环保要求,保障生产安全,防止产生再次污染。

  第七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章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生产与编码等

  第八条 生产或者进口在境内销售、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应当优先采用标准化、易拆解的设计方案,使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以及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不得设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

  第九条 生产或者进口在境内销售、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企业(以下统称动力电池企业)应当按照《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GB/T 34014)的要求,对其生产或者进口在境内销售、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进行编码,在动力电池单体、模块、电池包上粘贴标识。

  第十条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编码应当唯一、准确,标识应当清晰、可见、耐久且不易更换。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恶意损毁、伪造或者冒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编码及标识。

  第十一条 动力电池企业应当向相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等提供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编码和必要的拆解技术信息。

  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数字身份证管理制度,数字身份证包括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产品类别、产品构成、报废回收等必要信息,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易于维护与拆卸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固定、连接部件。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有效公开汽车维修技术信息。

第三章 废旧动力电池回收

  第十四条 动力电池企业应当对其生产或者进口在境内销售、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承担回收责任,履行以下回收义务,但交售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除外:

  (一)在销售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省级行政区域自行或者委托设立与销售量相匹配的回收服务网点,提供废旧动力电池回收服务;

  (二)在官方网站或者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渠道的显著位置公布并及时更新回收服务网点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回收提示性信息;

  (三)不得拒绝接收从事动力电池租用、换电等经营服务的企业(以下统称电池换电服务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等移交的应当由动力电池企业负责回收的废旧动力电池。

  第十五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对其装车并在境内销售、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承担回收责任,履行以下回收义务:

  (一)在销售新能源汽车的地市级行政区域自行或者委托设立与销售量相匹配的回收服务网点,提供废旧动力电池回收服务;

  (二)在官方网站或者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渠道的显著位置公布并及时更新回收服务网点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回收提示性信息;

  (三)在官方网站或者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渠道的显著位置公布并及时更新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维修、报废、回收等相关程序,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达到建议报废条件时,及时通过车载信息系统或者售后服务渠道等告知新能源汽车用户回收程序和要求;

  (四)不得拒绝接收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等移交的应当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负责回收的废旧动力电池。

  第十六条 回收服务网点的选址、场地建设、设施设备以及作业,应当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鼓励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按照《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第2部分:回收服务网点》(GB/T 38698.2)的要求建设回收服务网点。

  第十七条 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分立、合并的,由继续从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新能源汽车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承担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回收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终止的,应当在终止前对废旧动力电池回收作出妥善安排。

第四章 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

  第十八条 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综合利用,应当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未依法办理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建设项目投资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安全等设施,并取得排污许可或者办理排污登记手续,不得从事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活动。

  第十九条 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将本企业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回收的废旧动力电池,交由依法设立的从事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的企业(以下简称综合利用企业)进行综合利用;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也可以自行综合利用。

  第二十条 电池换电服务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将本企业拆卸的废旧动力电池交由综合利用企业进行综合利用,或者交由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依法设立的回收服务网点回收。

  第二十一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依法回收、拆解新能源汽车。

  报废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缺失的,应当认定为车辆缺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将废旧动力电池直接或者加工后用于电动自行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禁止使用的其他领域。

  第二十三条 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对在研发、生产、检测等过程中产生的属于工业固体废物的废旧动力电池进行综合利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有关企业应当及时通过信息平台报送下列信息: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新能源汽车在境内销售的企业,应当在取得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公告或者新能源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后的6个月内,报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拆卸和必要的拆解等技术信息;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新能源汽车在境内销售的企业,应当在配发出厂合格证或者完成通关检验后的20日内,报送车辆类型、名称、品牌、型号、识别代码以及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编码等信息;在车辆销售上牌后的40日内报送车辆销售日期等信息;在研制、生产、装车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移交出库后的15日内报送出库信息;

  (三)动力电池企业应当在研制、生产、返修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移交出库后的15日内报送出库信息;

  (四)电池换电服务企业应当在每月15日前,报送上月换电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末次更换信息;在换电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移交出库后的15日内报送出库信息;

  (五)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合作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维修并更换后的15日内向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报送更换信息,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更换后的40日内报送更换信息;未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合作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维修并更换后的40日内报送更换信息;

  (六)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设立、变更回收服务网点后的30日内报送回收服务网点信息;在回收废旧动力电池后的15日内报送入库信息;在废旧动力电池或者利用废旧动力电池中单体电池、电池组生产的电池产品移交出库后的15日内报送出库信息;

  (七)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在接收废旧动力电池后的30日内报送入库信息;在综合利用产品移交出库后的30日内报送出库信息;

  (八)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报送车辆报废信息及拆卸的废旧动力电池出库信息。

  前款所称出库信息、入库信息,包括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编码、来源单位、去向单位等必要信息。

  有关企业按照本条第一款要求报送相关信息时,应当检查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编码是否完好,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综合利用企业可以通过信息平台查询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拆卸、拆解等技术信息。

  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综合利用企业应当确保查询的相关技术信息仅用于本企业拆卸、拆解相应废旧动力电池。

  第二十六条 信息平台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综合利用以及相关活动的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综合利用以及相关活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综合利用以及相关活动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方式报送与被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查阅、复制与被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规定要求,确保监督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相互配合;发现存在的违法行为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接受移送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等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动力电池企业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动力电池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进行编码、粘贴标识,或者恶意损毁、伪造、冒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编码及标识的;

  (二)动力电池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提供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编码和拆解技术信息的;

  (三)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等不执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数字身份证有关管理制度的;

  (四)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履行废旧动力电池回收责任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从事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活动,未依法办理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建设项目投资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从事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活动,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依法取得排污许可或者办理排污登记手续的;

  (二)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利用、处置属于工业固体废物的废旧动力电池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电池换电服务企业将回收或者拆卸的废旧动力电池交由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回收、综合利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将拆卸的废旧动力电池交由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回收、综合利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违法回收、拆解报废新能源汽车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将废旧动力电池直接或者加工后用于电动自行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禁止使用的其他领域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电池换电服务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综合利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拒不报送相关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

  (二)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综合利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将拆卸、拆解等技术信息用于本企业拆卸、拆解相应废旧动力电池之外用途的;

  (三)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电池换电服务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综合利用企业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第四十条 开展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以及相关活动,违反城乡规划、安全生产、消防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综合利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两年内不得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已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公告的,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十三条 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电池换电服务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综合利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是指为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提供能量的蓄电池。

  (二)废旧动力电池,是指在研发、生产、检测、装车、贮存、运输、使用、维修、车辆报废等过程中报废的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动力电池。

  (三)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是指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拆解、破碎、分选、冶炼等处理,进行资源化利用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日”均为自然日。

  第四十七条 进口新能源汽车在境内销售的企业开展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综合利用以及相关活动,按照本办法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取得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或者新能源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且相关新能源汽车产品仍在生产、销售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补充报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拆卸以及必要的拆解等技术信息。

  第四十九条 废旧铅酸动力电池等属于危险废物的电池的回收、综合利用以及相关活动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35号)、《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46号)、《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节〔2021〕114号)同时废止。

来源:中国新闻网

编辑:熊思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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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中国微特电机行业市场环境及未来发展方向 2024年4月17日 来源:互联网 1001 63 微特电机是工业自动化、办公自动化、家庭自动化、高端装备自动化必不可少的关键基础机电部件,下游应用广泛。随着工业4.0时代的持续推进,工业自动化程度不断加深,全球微特电机行业呈现出稳步发展态势。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微特电机是工业自动化、办公自动化、家庭自动化、高端装备自动化必不可少的关键基础机电部件,下游应用广泛。随着工业4.0时代的持续推进,工业自动化程度不断加深,全球微特电机行业呈现出稳步发展态势。根据AlliedMarketResearch数据,2020年全球微特电机行业市场规模已达到364.7亿美元,预计到2030年市场规模将增至560.6亿美元。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微特电机是一种小型电机,全称微型特种电机,简称微电机,通常指直径小于160mm或额定功率小于750W或具有特殊性能、特殊用途的电机。它常被应用于各种电子设备和机械装置中,具有体积小、功率高、效率高、噪音低等特点,被广泛应用于家用电器、汽车、航空航天、医疗器械等领域。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根据中研普华产业研究院发布的显示: 我国微特电机行业起步于20世纪50年代,经过近70年的发展,我国微特电机行业形成了完整的生产制造体系,年产量位居世界前列,已成为微特电机的生产大国,但还不是微特电机技术强国。 德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凭借其在微特电机技术领域的深厚积累和持续创新,稳固地占据了先进技术的优势地位。而中国则依托相对充裕的劳动力资源和相对低廉的原材料成本,成功实现了微特电机的大规模生产,占据了全球超过70%的产量。 然而,尽管中国在产量上取得了显著优势,但在高端核心技术的掌握上却相对不足。目前,中国的产品线中仍缺乏精密电机、特种电机、新原理电机等高端产品,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在微特电机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微特电机行业市场环境 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推动工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国家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一系列政策,从各项产业规划,到节能减排要求,再到制造强国战略,在政策端为电机行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宏观市场环境。 工信部发布的《电机能效提升计划(2021-2023年)》中提出,“到2023年高效节能电机年产量达到1.7亿千瓦,在役高效节能电机占比达到20%以上,实现年节电量490亿千瓦时。”节能减排要求加速推进高效节能电机的应用渗透,家电领域的存量更新替代有望强化家电领域电机市场韧性。国家政策发展规划中明确提出了高端装备创新发展工程,高端精密微特电机方面将为电机产业创造巨大的市场需求。 电机行业经过多年发展在国内已经形成比较完整的产业体系,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和产量都已基本满足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电机产业的国际转移,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电机,特别是中小电机的主要生产制造基地,多家国际知名电机制造商如 ABB、通用电气、西门子等均在中国设立了制造中心。 从下游需求来看,随着我国工业化不断进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电器产品需求不断上升,微特电机将保持平稳增长态势。 中国是全球微特电机的第一生产大国,目前我国微电机行业已形成产品开发、生产,以及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专用制造设备、专用测试仪器相互配套、基本完整的微电机工业体系,我国微特电机行业处于较快发展阶段。 作为节能环保、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业的先导产业,随着智能化、自动化、信息化大潮在生产生活各个领域的持续推进,微特电机的应用场景不断深入拓展,将带来行业新变量。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及投资者能否做出适时有效的市场决策是制胜的关键。报告准确把握行业未被满足的市场需求和趋势,有效规避行业投资风险,更有效率地巩固或者拓展相应的战略性目标市场,牢牢把握行业竞争的主动权。 更多行业详情请点击中研普华产业研究院发布的。 关注公众号 免费获取更多报告节选 免费咨询行业专家 相关深度报告REPORTS 11212 2941 3741 4541 5370 6241 推荐阅读 家用电子秤是一种利用胡克定律或力的杠杆平衡原理测定物体质量的工具,通常由承重系统(如秤盘、秤体)、传力转换系统... ...
追求稳定回报 基金聚焦高胜率投资机会

追求稳定回报 基金聚焦高胜率投资机会

作者:王彭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近期披露的基金一季报显示,多家公募基金下一阶段将聚焦高胜率投资主线。他们认为,在波动的市场环境中,选择业绩稳定性较高的资产能保持较高的胜率,从而获得显著的超额收益。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兴业证券在近日发布的研报中认为,在经历长时间的调整后,市场风险偏好显著收缩,从此前偏向于弹性与赔率逐步转向追求长期稳定回报。例如,近期备受关注的低波动红利资产、经营稳健的央地国企等,都是市场追求高胜率的具体体现。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兴业证券研报认为,从资金的角度来看,高胜率有望成为凝聚市场共识的投资方向。公募方面,其对于盈利质量、现金流、波动性、股息率等胜率因子的诉求在提升;对于绝对收益机构来说,这几年市场波动造成收益的确定性下降,后续对稳定回报的要求或使其更加聚焦于长期回报率确定、安全性高的资产。此外,一旦市场回归平稳,叠加赚钱效应修复,外资也将为高胜率投资带来增量资金。 近期披露的基金一季报也显示公募基金对于高胜率资产的关注度在提升。嘉实瑞虹三年定期混合表示,今年一季度,基金权益仓位稳中有升,在市场调整中进行了结构性增持,增加了有色金属(铜)和贵金属(黄金)行业的配置,增加了调整充分的锂电池和光伏行业的配置。二季度,将加大对医药行业、电子行业和军工行业的基本面研究,在高赔率基础上寻找高胜率的机会。 招商社会责任混合A在一季报中表示,未来长久期高胜率的资产将愈加稀缺,并且市场的波动性不容忽视。从商业模式、内生价值创造能力以及股东回报提升变化等角度来看,获取超额收益的概率尚存较大空间。 东方中国红利混合在一季报中表示,仍然坚持既定的风格,自下而上选择有中长期配置价值的标的。从中长期角度来看,优质龙头个股的业绩稳定性仍会保持较高胜率。 人保行业轮动混合在一季报中表示,回顾历史数据,“春季躁动”之后震荡调整的概率较大,除非市场发生比较重大的变化。2024年二季度,组合将采取均衡的配置策略,围绕业绩超预期、红利板块内高低切换和结构性主题三方面展开投资。策略上更加重视胜率,以中低估值业绩品种作为主要配置方向,同时在红利板块内部做高低切换,行业布局上采取出口链、局部产能出清等高胜率景气策略。 (编辑:许楠楠) 关键字:...
2024合同能源管理行业未来发展前景及商业机遇分析_人保财险政银保 ,人保有温度

2024合同能源管理行业未来发展前景及商业机遇分析_人保财险政银保 ,人保有温度

2024合同能源管理行业未来发展前景及商业机遇分析 2024年4月25日 来源:互联网 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 1131 73 合同能源管理,即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从市场规模和增速来看,合同能源管理行业呈现出了显著的增长趋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合同能源管理行业市场近年来发展迅猛,得益于全球对节能减排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视。从市场规模和增速来看,合同能源管理行业呈现出了显著的增长趋势。 合同能源管理,即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合同能源管理是基于市场运作的节能服务方式,其实质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服务项目的全部成本。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类型主要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等,可以选用其中一种或几种模式进行。 在节能减排政策推动下,近年来中国节能服务产业取得了快速的发展,据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统计,2021年中国节能服务业总产值达6753亿元,2016-2021年CAGR达13.6%,向前看,随着我国节能环保力度的不断增加,尤其是在产“双碳”政策背景下,中国节能服务市场产值有望继续维持稳健增长态势。 根据数据,2021年全球合同能源管理市场规模达到了250亿美元,相比2015年增长了23%。而在中国,2022年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额达到了1654.1亿元,同比增速达9.5%。这表明合同能源管理行业在全球范围内都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投资。 根据中研普华产业研究院发布的《》显示: 目前,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常见于建筑节能、绿色照明、锅炉改造、工业余能回收和热电改造等工程项目,据统计,截至2022年我国从事节能服务业务的企业数量达到11835家,同比增速达35.6%;从业人员达到88.6万人。 从行业特点来看,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其核心在于将能源管理外包给专业的能源服务公司。这些公司利用先进的技术、优质的服务和资金支持,帮助客户降低能源消耗、获取节能补贴、提高能源效率,确保节能达标。这种机制不仅有助于推动节能减排和保护环境,还能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 从市场参与者来看,合同能源管理行业涉及的主要包括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作为项目的核心承担者,负责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设计与运行,而用能单位则提出需求,与节能服务公司合作以实现节能目标。这种合作模式使得双方能够共同分享节能效益,实现共赢。 据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预计,到2025年,中国节能服务业总产值有望达到10000亿元。近年来节能服务行业企业数量与项目投资额呈上升趋势。行业节能水平整体呈上升趋势,但减排能力有待提高。在相关政策引导下,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行业产值有望不断提高,2026年产值规模有望达5873亿元。 过去10年,我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规模年复合增速近60%,预计未来三年将保持16%-25%的年均增速。在美国等发达国家,超过30%的节能项目都是通过EMC模式建造与营运的,而目前在国内,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才刚刚起步,国家和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出台了多项优惠政策积极推广。预计到2023年中国合同能源管理行业投资规模将达到2500亿元,年平均增长率为14%。 为适应能源发展新形势,抓住新的商业机遇,抢占新一轮产业发展制高点,各传统能源企业纷纷加快向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转型的步伐,新能源企业纷纷延长各自的产业链、快速拓展其业务范围,为未来的能源竞争和企业可持续发展提前布局。到2024年中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规模将达到1555亿元,年平均增长率在6%左右。 综上所述,合同能源管理行业市场目前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巨大的市场潜力。随着全球对可持续发展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以及技术的不断进步,预计该行业将在未来继续保持快速增长的态势。同时,行业内的企业和机构也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以应对市场的挑战和机遇。 中研普华通过对市场海量的数据进行采集、整理、加工、分析、传递,为客户提供一揽子信息解决方案和咨询服务,最大限度地帮助客户降低投资风险与经营成本,把握投资机遇,提高企业竞争力。想要了解更多最新的专业分析请点击中研普华产业研究院的《》。 相关文章推荐: 关注公众号 ...
2023年中国数据中心行业投融资情况分析_人保车险,人保伴您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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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车险,人保伴您前行_2023年中国数据中心行业投融资情况分析 2024年4月28日 来源:中研网 648 37 近年来,我国数据中心行业蓬勃发展,市场规模持续扩大,这一趋势吸引了众多企业争相进入该领域。随着行业发展的向好,数据中心相关企业的注册量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据中研普华产业研究院发布的《》显示,2021年我国数据中心相关企业注册量高达9.3万家,同比激增57.6%,这一数字充分彰显了数据中心行业的巨大潜力和吸引力。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这一增长趋势的背后,是我国数字化转型步伐的加快以及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数据中心作为重要的基础设施,其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认识到数据中心在数据存储、处理和分析方面的重要性,纷纷加大投入,推动数据中心的建设和运营。 图表:2016-2021年中国数据中心相关企业注册量情况 同时,政府对于数据中心行业的支持和引导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的出台,为数据中心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此外,各地也在积极推动数据中心产业集群的发展,形成了一批具有区域特色的数据中心产业园区,进一步促进了行业的繁荣。 我国的数据中心行业在地域分布上呈现出一种明显的“东热西冷”现象。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均有各类数据中心的部署,但整体来看,这些数据中心主要集中在东部的一线城市及其周边地区,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地,而中西部地区的数据中心分布相对较少。 以2019年底的数据为例,北京、上海、广州及周边等东部地区的数据中心机架数量占比显著,分别达到了26.5%、25.3%和13.5%。这三个地区的数据中心机架数量合计占比高达65.3%,几乎占据了全国数据中心市场的半壁江山。相比之下,中部、西部及东北地区的数据中心机架数量占比则分别为12.2%、18.7%和3.8%,明显落后于东部地区。 图表:中国数据中心区域分布情况 这种地域分布的不均衡,一方面反映了我国经济发展的地区差异,东部地区作为经济发达、信息化程度高的地区,对数据中心的需求更为旺盛;另一方面,也暴露出我国数据中心行业在地域布局上存在的问题,中西部地区在数据中心建设和发展方面仍有较大潜力可挖。 近年来,尽管我国数据中心行业的投资数量保持相对稳定,但整体投资金额却呈现出下降趋势。这一现象反映了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对于资金的需求与利用出现了新的变化。 据资料显示,2021年我国数据中心行业的投资数量达到57起,显示出投资者对于该行业的持续关注。然而,与此同时,投资金额却仅为289.41亿元,相较于往年有所减少。这一变化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行业竞争格局的演变、技术创新的步伐以及市场需求的波动等。 图表:2016-2021年中国数据中心投融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投资金额有所减少,但并不意味着数据中心行业的发展受到阻碍。相反,这种变化可能反映出行业正逐步走向成熟,投资者对于项目的选择和资金的利用也变得更加谨慎和理性。同时,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市场规模的扩大,数据中心行业仍然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和投资价值。 更多数据中心行业深度分析,请点击查看中研普华产业研究院发布的《》。 关注公众号 免费获取更多报告节选 免费咨询行业专家 相关深度报告REPORTS 11036 2824 3624 4424 5312 6124 推荐阅读 据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的数据,今年前2个月,全国造船完工量826万载重吨,同比增长95.4%,其中出口船舶占总量的92.5... 服务器主要用于在网络中为终端提供计算或者应用服务,是云计算产业链的最核心环节。5G时代,随着新型移动终端连接数量... 铝箔作为一种优质的包装材料和重要的工业原料,其需求在各个领域都得到了广泛应用。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 近年来,电抗器市场规模持续保持增长态势。这主要得益于全球能源转型和低碳发展的政策推动,促进了可再生能源和智能电... 2024年单机游...
保险有温度,人保财险政银保 _防辐射服装行业市场需求及面临的挑战分析

保险有温度,人保财险政银保 _防辐射服装行业市场需求及面临的挑战分析

保险有温度,人保财险政银保 _防辐射服装行业市场需求及面临的挑战分析 2024年4月30日 来源:互联网 457 23 随着核能、医疗、工业等领域的发展,辐射源的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加,这使得辐射防护的需求也日益增长,比如核医学等医疗技术的普及,医疗领域的辐射防护需求也在不断增加,医疗机构需要确保患者和医务人员在接受诊断和治疗过程中的辐射安全。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随着核能、医疗、工业等领域的发展,辐射源的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加,这使得辐射防护的需求也日益增长,比如核医学等医疗技术的普及,医疗领域的辐射防护需求也在不断增加,医疗机构需要确保患者和医务人员在接受诊断和治疗过程中的辐射安全。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在辐射防护行业中,各种产品和服务不断涌现,以满足不同领域的需求。例如,在医疗领域,辐射防护服、手套、眼镜等个人防护装备被广泛使用,以保护医务人员免受放射性物质的伤害。在工业领域,辐射屏蔽材料和设备被应用于放射性物质或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以确保工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防辐射服是一种旨在减少或屏蔽电磁辐射、电波辐射对人体影响的服装。它主要适用于孕期女性和特殊职业者。防辐射服的制作原理是利用服装内金属纤维构成的环路产生感生电流,由感生电流产生反向电磁场进行屏蔽。当金属网孔径小于电磁波波长(波长=光速/频率)1/4时,电磁波不能透过金属网,从而达到防辐射的效果。市面上的防辐射服多采用金属纤维与纺织纤维混织的方式,制造工艺较为复杂。 防辐射服产业起源于上世纪90年代末的中国,当时随着微波炉、冰箱、复印机和电脑等电器的普及,电磁辐射的覆盖已经深入到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公众对电磁辐射的认识不断提高,开始意识到长期接触电子设备可能对健康造成潜在风险。在这样的背景下,防辐射服产业应运而生,并经历了四代的发展: 第一代防辐射服采用涂层面料,不透气、颗粒易散落,对人体有害,不可洗,已经淘汰。 第二代采用不锈钢纤维面料,防护能力较好、透气,可水洗,但面料太厚、防护能力有限,纤维丝易断,正逐渐被淘汰。 第三代为银纤维面料,防护能力强,面料轻薄,可水洗,以桑蚕丝银纤维为代表,天然蛋白与银纤维混纺,既保持了超强电磁辐射防护力,又增加了健康亲肤性能和柔软透气的服装穿着性。 防辐射服装行业市场需求及面临的挑战分析 随着微波炉、冰箱、复印机和电脑等电器的普及,电磁辐射的覆盖已经深入到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防辐射服的需求逐渐增加。防辐射服装不仅有普通的秋冬上衣防辐射服,还有夏季T恤、家居服装等,以及针对婴幼儿的护膝凉席、包巾等,便利和防辐射相结合,满足家长的需求,使防辐射服装的市场逐渐成熟。 根据中研普华产业研究院发布的显示: 防辐射服装一般以白色布料为主,但现在已经出现了彩色防辐射服,使得搭配成行防护系列更具有时尚造型。随着社会对健康意识的不断增强,防辐射服装行业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市场前景广阔,未来发展潜力巨大。 虽然防辐射服装行业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和潜力,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如技术瓶颈、市场竞争激烈等。然而,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消费者对健康意识的提高,防辐射服装行业仍然具有巨大的发展机遇。 总之,防辐射服装行业正在不断发展壮大,未来将会有更多的创新产品和服务涌现,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及投资者能否做出适时有效的市场决策是制胜的关键。报告准确把握行业未被满足的市场需求和趋势,有效规避行业投资风险,更有效率地巩固或者拓展相应的战略性目标市场,牢牢把握行业竞争的主动权。 中研普华对防辐射服装行业进行了长期追踪,结合我们对防辐射服装相关企业的调查研究,对我国防辐射服装行业发展现状与前景、市场竞争格局与形势、赢利水平与企业发展、投资策略与风险预警、发展趋势与规划建议等进行深入研究,并重点分析了防辐射服装行业的前景与风险。 更多行业详情请点击中研普华产业研究院发布的。 关注公众号 免费获取更多报告节选 免费咨询行业专家 相关深度报告REPORTS 11168 2912 3712 4512 5356 6212 推荐阅读 2024年绿色金融行业市场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前景趋势分析绿色金融市场规模在近年来呈现出显著的增长趋势,并将在未来继... 2024年大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