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将开启全生命周期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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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9月28日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将开启全生命周期监管

2026-01-16 12:30:54 中国新闻网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将开启全生命周期监管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将开启全生命周期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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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1月16日电 据“工信微报”微信公众号消息,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全链条监督管理,构建规范、安全、高效回收利用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近日联合印发《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产销量持续攀升。2025年,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分别为1662.6万辆、1649万辆,同比分别增长29%和28.2%。随着销售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容量衰减步入退役期,废旧动力电池产生量不断增长,未来我国将迎来动力电池规模化退役阶段。据有关研究机构测算,2030年当年的废旧动力电池产生量将超过100万吨。做好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工作,关系生态环境保护,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到我国新能源汽车和动力电池产业高质量发展。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工作,2025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健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要求加快制定相关法规规章,用法治化手段规范回收利用。

  《管理办法》是落实《行动方案》的重要举措,坚持遵循“全渠道、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基本思路。一是全渠道抓好电池生产、车辆报废、换电运营、维修更换等各类废旧动力电池产生源头的规范管理,重点设计“车电一体报废”等制度,防止出现废旧动力电池流向难以掌握的情况。二是全链条明确电池生产、销售、维修、更换、拆解、回收、综合利用各环节各类主体责任义务。三是全生命周期加强信息溯源管理,搭建全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平台,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数字身份证管理制度,明确动力电池编码、信息报送等要求,运用数字化技术加强动力电池流向监测。四是强化监管措施,对未按要求交售废旧动力电池、不履行回收责任、违反编码和信息报送要求等行为,设定了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并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增强制度的刚性约束。

  《管理办法》为加强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将有效规范各环节参与主体行为。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管理办法》宣贯和实施工作,营造行业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加快健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

  《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2025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3号公布,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以下简称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综合利用以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制定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政策,统筹协调全国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体系建设和相关监督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相关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相关监督管理。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全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推进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生产、销售、维修、更换、拆解、回收、综合利用等全生命周期流向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第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标准体系,支持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的示范、推广与应用,鼓励中介机构、学会等社会组织开展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宣传和咨询服务。

  第六条 从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综合利用以及相关活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全面落实安全和环保要求,保障生产安全,防止产生再次污染。

  第七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章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生产与编码等

  第八条 生产或者进口在境内销售、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应当优先采用标准化、易拆解的设计方案,使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以及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不得设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

  第九条 生产或者进口在境内销售、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企业(以下统称动力电池企业)应当按照《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GB/T 34014)的要求,对其生产或者进口在境内销售、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进行编码,在动力电池单体、模块、电池包上粘贴标识。

  第十条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编码应当唯一、准确,标识应当清晰、可见、耐久且不易更换。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恶意损毁、伪造或者冒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编码及标识。

  第十一条 动力电池企业应当向相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等提供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编码和必要的拆解技术信息。

  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数字身份证管理制度,数字身份证包括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产品类别、产品构成、报废回收等必要信息,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易于维护与拆卸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固定、连接部件。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有效公开汽车维修技术信息。

第三章 废旧动力电池回收

  第十四条 动力电池企业应当对其生产或者进口在境内销售、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承担回收责任,履行以下回收义务,但交售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除外:

  (一)在销售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省级行政区域自行或者委托设立与销售量相匹配的回收服务网点,提供废旧动力电池回收服务;

  (二)在官方网站或者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渠道的显著位置公布并及时更新回收服务网点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回收提示性信息;

  (三)不得拒绝接收从事动力电池租用、换电等经营服务的企业(以下统称电池换电服务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等移交的应当由动力电池企业负责回收的废旧动力电池。

  第十五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对其装车并在境内销售、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承担回收责任,履行以下回收义务:

  (一)在销售新能源汽车的地市级行政区域自行或者委托设立与销售量相匹配的回收服务网点,提供废旧动力电池回收服务;

  (二)在官方网站或者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渠道的显著位置公布并及时更新回收服务网点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回收提示性信息;

  (三)在官方网站或者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渠道的显著位置公布并及时更新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维修、报废、回收等相关程序,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达到建议报废条件时,及时通过车载信息系统或者售后服务渠道等告知新能源汽车用户回收程序和要求;

  (四)不得拒绝接收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等移交的应当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负责回收的废旧动力电池。

  第十六条 回收服务网点的选址、场地建设、设施设备以及作业,应当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鼓励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按照《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第2部分:回收服务网点》(GB/T 38698.2)的要求建设回收服务网点。

  第十七条 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分立、合并的,由继续从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新能源汽车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承担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回收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终止的,应当在终止前对废旧动力电池回收作出妥善安排。

第四章 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

  第十八条 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综合利用,应当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未依法办理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建设项目投资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安全等设施,并取得排污许可或者办理排污登记手续,不得从事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活动。

  第十九条 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将本企业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回收的废旧动力电池,交由依法设立的从事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的企业(以下简称综合利用企业)进行综合利用;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也可以自行综合利用。

  第二十条 电池换电服务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将本企业拆卸的废旧动力电池交由综合利用企业进行综合利用,或者交由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依法设立的回收服务网点回收。

  第二十一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依法回收、拆解新能源汽车。

  报废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缺失的,应当认定为车辆缺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将废旧动力电池直接或者加工后用于电动自行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禁止使用的其他领域。

  第二十三条 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对在研发、生产、检测等过程中产生的属于工业固体废物的废旧动力电池进行综合利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有关企业应当及时通过信息平台报送下列信息: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新能源汽车在境内销售的企业,应当在取得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公告或者新能源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后的6个月内,报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拆卸和必要的拆解等技术信息;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新能源汽车在境内销售的企业,应当在配发出厂合格证或者完成通关检验后的20日内,报送车辆类型、名称、品牌、型号、识别代码以及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编码等信息;在车辆销售上牌后的40日内报送车辆销售日期等信息;在研制、生产、装车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移交出库后的15日内报送出库信息;

  (三)动力电池企业应当在研制、生产、返修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移交出库后的15日内报送出库信息;

  (四)电池换电服务企业应当在每月15日前,报送上月换电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末次更换信息;在换电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移交出库后的15日内报送出库信息;

  (五)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合作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维修并更换后的15日内向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报送更换信息,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更换后的40日内报送更换信息;未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合作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维修并更换后的40日内报送更换信息;

  (六)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设立、变更回收服务网点后的30日内报送回收服务网点信息;在回收废旧动力电池后的15日内报送入库信息;在废旧动力电池或者利用废旧动力电池中单体电池、电池组生产的电池产品移交出库后的15日内报送出库信息;

  (七)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在接收废旧动力电池后的30日内报送入库信息;在综合利用产品移交出库后的30日内报送出库信息;

  (八)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报送车辆报废信息及拆卸的废旧动力电池出库信息。

  前款所称出库信息、入库信息,包括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编码、来源单位、去向单位等必要信息。

  有关企业按照本条第一款要求报送相关信息时,应当检查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编码是否完好,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综合利用企业可以通过信息平台查询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拆卸、拆解等技术信息。

  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综合利用企业应当确保查询的相关技术信息仅用于本企业拆卸、拆解相应废旧动力电池。

  第二十六条 信息平台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综合利用以及相关活动的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综合利用以及相关活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综合利用以及相关活动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方式报送与被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查阅、复制与被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规定要求,确保监督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相互配合;发现存在的违法行为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接受移送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等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动力电池企业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动力电池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进行编码、粘贴标识,或者恶意损毁、伪造、冒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编码及标识的;

  (二)动力电池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提供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编码和拆解技术信息的;

  (三)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等不执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数字身份证有关管理制度的;

  (四)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履行废旧动力电池回收责任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从事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活动,未依法办理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建设项目投资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从事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活动,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依法取得排污许可或者办理排污登记手续的;

  (二)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利用、处置属于工业固体废物的废旧动力电池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电池换电服务企业将回收或者拆卸的废旧动力电池交由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回收、综合利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将拆卸的废旧动力电池交由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回收、综合利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违法回收、拆解报废新能源汽车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将废旧动力电池直接或者加工后用于电动自行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禁止使用的其他领域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电池换电服务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综合利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拒不报送相关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

  (二)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综合利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将拆卸、拆解等技术信息用于本企业拆卸、拆解相应废旧动力电池之外用途的;

  (三)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电池换电服务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综合利用企业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第四十条 开展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以及相关活动,违反城乡规划、安全生产、消防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综合利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两年内不得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已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公告的,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十三条 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电池换电服务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综合利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是指为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提供能量的蓄电池。

  (二)废旧动力电池,是指在研发、生产、检测、装车、贮存、运输、使用、维修、车辆报废等过程中报废的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动力电池。

  (三)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是指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拆解、破碎、分选、冶炼等处理,进行资源化利用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日”均为自然日。

  第四十七条 进口新能源汽车在境内销售的企业开展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综合利用以及相关活动,按照本办法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取得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或者新能源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且相关新能源汽车产品仍在生产、销售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补充报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拆卸以及必要的拆解等技术信息。

  第四十九条 废旧铅酸动力电池等属于危险废物的电池的回收、综合利用以及相关活动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35号)、《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46号)、《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节〔2021〕114号)同时废止。

来源:中国新闻网

编辑:熊思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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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对外开放步伐加快 外资再保险公司增至9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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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曼福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开业的批复》,同意曼福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开业,核准该机构营运资金为人民币5亿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表示,接此批复文件后,该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开业前手续,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这意味着,我国再保险机构将达到15家。其中,外资再保险公司增至9家。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表示,我国再保险市场开放程度不断提高,潜力巨大,外资再保险公司的加入将进一步丰富我国再保险市场供给。   外资再保险公司   加码中国市场   曼福再保险公司成立于1986年,总部位于西班牙马德里,主营寿险和非寿险再保险业务,是一家全球性专业再保险公司。   2022年,原银保监会批复同意曼福再保险公司筹建北京分公司,中国再保险市场国际化程度进一步提升。经过两年的筹备,曼福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终于获批开业。   近年来,中国再保险市场保持良好发展势头。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原副主任、农村保险研究所副所长李文中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当前,中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第二大保险市场,而且保费规模持续较快增长,为外资再保险公司提供了巨大的市场空间。而且,中国保险业对外开放步伐加快,为外资再保险公司加码中国市场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此外,再保险业务具有天然的国际市场属性,外资再保险公司布局中国市场可以更好地分散风险,实现全球化经营。   普华永道中国金融行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再保险的技术门槛高、专业性强,国际再保险公司在产品、精算、风控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加上其全球业务拓展和风险分散的需求,因此,普遍看重中国市场。   在李文中看来,外资再保险公司加码中国市场,有利于优化市场结构,增加市场活力,推动中国再保险市场高质量发展。同时,外资再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产品创新、客户服务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和技术优势,可以为中国再保险市场带来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技术手段,提升行业整体专业水平,使国内保险公司可以享受到更好的再保险服务。此外,外资再保险公司加码中国市场将促进中外保险机构在业务、技术、人才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国再保险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和融合。   内资再保险公司   需加大资本投入   目前,15家再保险公司中有9家为外资再保险公司,分别是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德国通用再保险股份公司上海分公司、RGA美国再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大韩再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法国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汉诺威再保险股份公司上海分公司、瑞士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信利再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曼福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6家为内资机构分别是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前海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保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再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中国财产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中国再保险市场专业主体逐渐丰富,保费规模和市场份额稳步扩大。但也要看到,对标金融强国建设要求、国际发达再保险市场水平,我国再保险市场还存在一定差距。   在李文中看来,内资再保险机构主要存在三方面短板:一是资本实力相对较弱,这制约了同国际著名机构的竞争能力;二是在风险管理等专业技术能力方面,内资再保险机构还存在一定差距,这也影响了其市场竞争力;三是当前缺少专门针对再保险的法律法规,只有监管部门发布的《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难以满足规范再保险市场、促进再保险市场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再保险的风险分散需求,天然地需要进行全球业务布局,参与国际市场的风险组合构建,并利用全球各地的资本与税收政策提升自身的竞争能力。而我国的再保险公司目前的国际化程度相对较低,与国际再保险公司竞争时,迫切需要提升国际化水平,并进一步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和风控水平。”周瑾表示。   李文中建议,内资再保险公司可借助保险科技手段,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更好地满足直保公司的服务需求。同时,加大资本投入,增强资本实力,提升自身的承保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此外,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学习国际先进的保险专业技术,利用国际市场进行风险分散,提升自己的承保能力与盈利能力。 ...
五上市险企2023年拟现金分红755亿元 中国平安独占440亿元

五上市险企2023年拟现金分红755亿元 中国平安独占440亿元

新“国九条”发布后,上市险企不仅加大了分红力度,还将增加分红频次。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近日,A股五大上市险企纷纷公布2023年度分红实施方案。据《华夏时报》记者统计,五大上市险企2023年度合计派发红利超755亿元,同比增长超20%。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强化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监管是新“国九条”的重点之一,多措并举推动提高股息率、推动一年多次分红等内容受到投资者的高度关注。上市险企也纷纷表示将在年度分红基础上,推出2024年中期分红计划。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在受访业内人士看来,长期稳定的现金分红是衡量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重要标志,是投资者投资股票市场获取回报的重要手段。随着中期分红的全面铺开,2024年,上市险企分红总额或将创下新的历史纪录。 去年分红总额超755亿元 目前,已有中国人寿、中国太保两家公司发放2023年度现金红利。其中,中国人寿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82.65亿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21.54亿元(含税)。发放日为7月11日。中国太保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96.2亿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0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98.13亿元。发放日为7月12日。 与此同时,中国人保按已发行股份442.24亿股计算,拟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每10股1.56元(含税),共计68.99亿元。新华保险拟向全体股东派发2023年度现金股利每股0.85元,共计26.52亿元,占归母净利润的比例为30.4%。 中国平安将于2024年7月26日派发每股现金红利1.5元(含税),2023年度股息派发总额预计271.61亿元。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平安是唯一一家连续多年实施中期分红的上市险企,2023年10月,中国平安每股派发现金0.93元,合计派发中期股息约168.4亿元,加之2023年末拟派发每股现金1.5元,2023年中国平安全年股息为每股现金2.43元,年度共计派发现金红利约440亿元。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作为A股市场上的分红大户,五家上市险企往年分红率普遍在30%以上。2023年,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分红比例均超50%,分别为57.57%、51.37%;中国太保、新华保险、中国人保分红比例分别为36%、30.44%、30.29%。 “优秀的上市公司,为了及时和投资人分享经营业绩,给股东提供可预见的现金流,同时也为了公司自身发展提供资本补充来源,一般倾向于维持稳定的分红比例。”普华永道中国金融行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从行业惯例操作看,30%是诸多优秀上市公司采用的分红比例,且有些公司还将其写入了公司章程。 一位保险业资深研究人士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指出,2023年,五大上市险企净利润合计1655.17亿元,同比下降了5.25%,但分红增长超20%,主要还是响应国家政策,稳定资本市场,回报股东,增强投资者信心。提高分红率,有利于机构投资者实现投资收益,也有利于投资者增强对险企的持股信心,提升险企的估值水平,鼓励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 平安证券分析师在研报中指出,长期稳定的现金分红是衡量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重要标志,是投资者投资股票市场获取回报的重要手段。持续的现金分红需要稳定的盈利做支撑,能够实现长期现金分红的公司往往是盈利能力较强、基本面质地优秀的公司。 上市险企拟增加中期分红 实际上,上市险企普遍加大分红力度,与当前监管鼓励上市公司分红的大环境不无关系。 早在去年12月,证监会就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明确鼓励现金分红导向,推动提高分红水平,同时,简化中期分红程序,推动进一步优化分红方式和节奏。 今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新“国九条”也明确提出,强化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监管。加大对分红优质公司的激励力度,多措并举推动提高股息率。对多年未分红或分红比例偏低的公司,限制大股东减持、实施风险警示。 周瑾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重视分红,鼓励一年多次分红,有利于满足投资人的投资回报和现金流的要求,以便有更好的获得感,可增强对公司的认可度及资本市场的信心。作为行业龙头的上市险企,也需要作出表率。一年多次分红,对于当期的偿付能力和现金流来说,肯定会有一些影响,但同时因为增强投资人的信心,在股价和再融资方面又会获得相应的正向回馈。 新“国九条”发布后,除了中国太保外,其余几家上市险企均宣布将在2024年实施中期分红。 具体来看,5月底,新华保险率先公告称,根据经审阅的2024年上半年财务报告,合理考虑当期业绩、资金状况及风控指标要求,在公司2024年半年度具有可供分配利润的条件下,实施2024年度中期分红派...
小雨伞保险经纪与合作伙伴共推新款百万医疗险

小雨伞保险经纪与合作伙伴共推新款百万医疗险

.TRS_Editor P{line-height:1.5;font-family:;font-size:16pt;}.TRS_Editor DIV{line-height:1.5;font-family:;font-size:16pt;}.TRS_Editor TD{line-height:1.5;font-family:;font-size:16pt;}.TRS_Editor TH{line-height:1.5;font-family:;font-size:16pt;}.TRS_Editor SPAN{line-height:1.5;font-family:;font-size:16pt;}.TRS_Editor FONT{line-height:1.5;font-family:;font-size:16pt;}.TRS_Editor UL{line-height:1.5;font-family:;font-size:16pt;}.TRS_Editor LI{line-height:1.5;font-family:;font-size:16pt;}.TRS_Editor A{line-height:1.5;font-family:;font-size:16pt;} .TRS_Editor P{line-height:1.5;font-family:;font-size:16pt;}.TRS_Editor DIV{line-height:1.5;font-family:;font-size:16pt;}.TRS_Editor TD{line-height:1.5;font-family:;font-size:16pt;}.TRS_Editor TH{line-height:1.5;font-family:;font-size:16pt;}.TRS_Editor SPAN{line-height:1.5;font-family:;font-size:16pt;}.TRS_Editor FONT{line-height:1.5;font-family:;font-size:16pt;}.TRS_Editor UL{line-height:1.5;font-family:;font-size:16pt;}.TRS_Editor LI{line-height:1.5;font-family:;font-size:16pt;}.TRS_Editor A{line-height:1.5;font-family:;font-size:16pt;}   中证网讯(记者 齐金钊)日前,小雨伞保险经纪、创信保险销售、中国人保寿险三方携手推出了“金医保2号”百万医疗险。据悉,该产品覆盖包括一般医疗、轻中症医疗、重大疾病医疗在内的多项责任,确保了被保险人在面对各种健康风险时都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据小雨伞保险经纪介绍,此款产品年度赔偿限额达400万元,保证续保期内赔偿限额达800万元,充分满足了人们对高额医疗费用保障的需求。在大病保障方面,“金医保2号”提供了400万元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并涵盖质子重离子治疗、院外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等前沿医疗保障。此外,“金医保2号”还创新引入了失能收入损失保险。该保险责任覆盖了因特定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工作能力丧失情况,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中断提供保障。...
近1600亿元,规模已超去年全年!

近1600亿元,规模已超去年全年!

(原标题:近1600亿元,规模已超去年全年!)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持续推进,中国债券市场开放程度不断提高,以及境内市场融资成本不断降低,熊猫债发行的热度不断提升。 Wind数据显示,截至目前,2024年年内熊猫债发行规模已超过2023年全年,逼近1600亿元,刷新历史纪录。 多位分析人士向证券时报记者表示,熊猫债市场发行火热主要得益于中美货币政策分化下的人民币融资成本优势,同时,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优化熊猫债的发行环境,为境内外机构参与熊猫债投融资提供便利。 熊猫债发行热度空前 9月23日,梅赛德斯―奔驰国际财务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间债市簿记发行2024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金额合计不超过30亿元。据悉,本期债券由梅赛德斯―奔驰集团股份公司提供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担保,其中3年期品种初始发行规模20亿元,5年期品种初始发行规模10亿元。 熊猫债指的是境外机构在我国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继去年发行量创历史新高后,今年以来,熊猫债发行延续火热局面,在全球债券市场中不断刷新热度。Wind数据显示,以发行起始日计,截至目前,年内熊猫债已发行92只,发行规模约为1595亿元,超过2023年全年发行额1544.5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发行额增长了31.71%。 从发行人结构来看,虽然红筹企业仍是熊猫债发行的主力,但伴随熊猫债认可度的不断提升,纯境外发行人发行熊猫债的规模也在提升。值得一提的是,在今年发行熊猫债的纯境外发行人中,还出现了不少“新面孔”。记者观察发现,康师傅控股有限公司、拜耳公司、巴斯夫爱尔兰指定活动公司、凯德商用产业财资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首次出现在发行人名单中。拜耳、巴斯夫等作为大型跨国企业发行的熊猫债获得了市场的广泛关注,凸显了熊猫债的吸引力。 从债券期限看,今年以来,熊猫债发行期限仍主要集中在中短期,但5年期及以上发行规模明显增加。具体来看,发行期限在3年及3年以下的熊猫债有64只,占比约为70%,与去年同期相比有所下降,其中3年期仍为发行规模最大的债券品种。 在低利率环境下,5年期及以上发行规模与去年同期相比明显增长。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发行期限为5年的熊猫债有20只,去年同期为11只;发行期限为10年的熊猫债有8只,去年同期未出现10年期限债券。 中诚信国际认为,长期性的低成本融资工具有助于降低发行人的偿债压力并保持良好的流动性,而计入权益的永续债则有利于降低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率。 人民币债券市场 成本优势显著 熊猫债发行热度不断攀升,折射出境内较低的融资成本和不断优化的政策环境。 近年来,因美联储接连加息,而我国央行实施独立稳健的货币政策,中美利差不断扩大。在此背景下,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融资成本优势显著。“相对于欧美发达市场融资,近年来我国人民币利率下行,带动人民币债券融资成本降低明显。”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宏观研究员周茂华向证券时报记者表示,由于欧美面临粘性通胀,预计维持较长时间的高利率水平,而人民币融资成本相对低,吸引力增强。 同时,人民币汇率的稳定,也提升了熊猫债发行的吸引力。周茂华表示,人民币汇率稳定且近期有所升值,也一定程度提升了境外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吸引力。 此外,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优化熊猫债的发行环境。惠誉博华工商企业部执行总监常海中向证券时报记者表示,为了加快人民币国际化进程而实施的制度变革是熊猫债发行快速增长的主要原因。2022年末,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允许发行人将境内募集资金汇往境外,也可留存境内使用,鼓励以人民币形式使用,扩大了熊猫债募资的使用范围。 2023年,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围绕熊猫债推出一系列优化举措,包括放开注册发行环节主承销商家数限制、深化境外交易所挂牌试点、优化境外机构债券定价配售机制等。 熊猫债市场有望继续扩容 熊猫债正在成为人民币债券市场上一颗耀眼的新星,随着人民币低息融资成本优势继续维持,熊猫债市场有望继续扩容。 常海中认为,美联储降息为中国货币政策进一步宽松打开了空间。预计中国央行在下半年还会再次降息。因此,未来一段时间,较宽的中美利差还将继续维持,这将对熊猫债发行人保持吸引力。同时,境外投资人持续加大对中国债券市场和熊猫债的投资规模也将提升熊猫债的流动性,进而从投资端推动熊猫债市场的扩容。 至于熊猫债火热发行带来的影响,周茂华表示:“熊猫债市场发展,有助于推动我国金融业高水平对外开放,让市场主体更好利用两种资源和市场,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同时,人民币在国际融资和投资中广泛使用,有利于人民币国际化。” 责编:叶舒筠 校对:高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