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将开启全生命周期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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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1月16日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将开启全生命周期监管

2026-01-16 12:30:54 中国新闻网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将开启全生命周期监管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将开启全生命周期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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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1月16日电 据“工信微报”微信公众号消息,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全链条监督管理,构建规范、安全、高效回收利用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近日联合印发《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产销量持续攀升。2025年,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分别为1662.6万辆、1649万辆,同比分别增长29%和28.2%。随着销售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容量衰减步入退役期,废旧动力电池产生量不断增长,未来我国将迎来动力电池规模化退役阶段。据有关研究机构测算,2030年当年的废旧动力电池产生量将超过100万吨。做好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工作,关系生态环境保护,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到我国新能源汽车和动力电池产业高质量发展。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工作,2025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健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要求加快制定相关法规规章,用法治化手段规范回收利用。

  《管理办法》是落实《行动方案》的重要举措,坚持遵循“全渠道、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基本思路。一是全渠道抓好电池生产、车辆报废、换电运营、维修更换等各类废旧动力电池产生源头的规范管理,重点设计“车电一体报废”等制度,防止出现废旧动力电池流向难以掌握的情况。二是全链条明确电池生产、销售、维修、更换、拆解、回收、综合利用各环节各类主体责任义务。三是全生命周期加强信息溯源管理,搭建全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平台,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数字身份证管理制度,明确动力电池编码、信息报送等要求,运用数字化技术加强动力电池流向监测。四是强化监管措施,对未按要求交售废旧动力电池、不履行回收责任、违反编码和信息报送要求等行为,设定了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并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增强制度的刚性约束。

  《管理办法》为加强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将有效规范各环节参与主体行为。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管理办法》宣贯和实施工作,营造行业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加快健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

  《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2025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3号公布,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以下简称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综合利用以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制定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政策,统筹协调全国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体系建设和相关监督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相关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相关监督管理。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全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推进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生产、销售、维修、更换、拆解、回收、综合利用等全生命周期流向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第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标准体系,支持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的示范、推广与应用,鼓励中介机构、学会等社会组织开展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宣传和咨询服务。

  第六条 从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综合利用以及相关活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全面落实安全和环保要求,保障生产安全,防止产生再次污染。

  第七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章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生产与编码等

  第八条 生产或者进口在境内销售、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应当优先采用标准化、易拆解的设计方案,使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以及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不得设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

  第九条 生产或者进口在境内销售、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企业(以下统称动力电池企业)应当按照《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GB/T 34014)的要求,对其生产或者进口在境内销售、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进行编码,在动力电池单体、模块、电池包上粘贴标识。

  第十条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编码应当唯一、准确,标识应当清晰、可见、耐久且不易更换。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恶意损毁、伪造或者冒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编码及标识。

  第十一条 动力电池企业应当向相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等提供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编码和必要的拆解技术信息。

  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数字身份证管理制度,数字身份证包括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产品类别、产品构成、报废回收等必要信息,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易于维护与拆卸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固定、连接部件。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有效公开汽车维修技术信息。

第三章 废旧动力电池回收

  第十四条 动力电池企业应当对其生产或者进口在境内销售、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承担回收责任,履行以下回收义务,但交售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除外:

  (一)在销售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省级行政区域自行或者委托设立与销售量相匹配的回收服务网点,提供废旧动力电池回收服务;

  (二)在官方网站或者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渠道的显著位置公布并及时更新回收服务网点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回收提示性信息;

  (三)不得拒绝接收从事动力电池租用、换电等经营服务的企业(以下统称电池换电服务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等移交的应当由动力电池企业负责回收的废旧动力电池。

  第十五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对其装车并在境内销售、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承担回收责任,履行以下回收义务:

  (一)在销售新能源汽车的地市级行政区域自行或者委托设立与销售量相匹配的回收服务网点,提供废旧动力电池回收服务;

  (二)在官方网站或者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渠道的显著位置公布并及时更新回收服务网点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回收提示性信息;

  (三)在官方网站或者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渠道的显著位置公布并及时更新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维修、报废、回收等相关程序,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达到建议报废条件时,及时通过车载信息系统或者售后服务渠道等告知新能源汽车用户回收程序和要求;

  (四)不得拒绝接收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等移交的应当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负责回收的废旧动力电池。

  第十六条 回收服务网点的选址、场地建设、设施设备以及作业,应当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鼓励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按照《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第2部分:回收服务网点》(GB/T 38698.2)的要求建设回收服务网点。

  第十七条 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分立、合并的,由继续从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新能源汽车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承担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回收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终止的,应当在终止前对废旧动力电池回收作出妥善安排。

第四章 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

  第十八条 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综合利用,应当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未依法办理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建设项目投资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安全等设施,并取得排污许可或者办理排污登记手续,不得从事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活动。

  第十九条 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将本企业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回收的废旧动力电池,交由依法设立的从事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的企业(以下简称综合利用企业)进行综合利用;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也可以自行综合利用。

  第二十条 电池换电服务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将本企业拆卸的废旧动力电池交由综合利用企业进行综合利用,或者交由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依法设立的回收服务网点回收。

  第二十一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依法回收、拆解新能源汽车。

  报废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缺失的,应当认定为车辆缺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将废旧动力电池直接或者加工后用于电动自行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禁止使用的其他领域。

  第二十三条 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对在研发、生产、检测等过程中产生的属于工业固体废物的废旧动力电池进行综合利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有关企业应当及时通过信息平台报送下列信息: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新能源汽车在境内销售的企业,应当在取得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公告或者新能源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后的6个月内,报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拆卸和必要的拆解等技术信息;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新能源汽车在境内销售的企业,应当在配发出厂合格证或者完成通关检验后的20日内,报送车辆类型、名称、品牌、型号、识别代码以及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编码等信息;在车辆销售上牌后的40日内报送车辆销售日期等信息;在研制、生产、装车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移交出库后的15日内报送出库信息;

  (三)动力电池企业应当在研制、生产、返修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移交出库后的15日内报送出库信息;

  (四)电池换电服务企业应当在每月15日前,报送上月换电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末次更换信息;在换电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移交出库后的15日内报送出库信息;

  (五)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合作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维修并更换后的15日内向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报送更换信息,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更换后的40日内报送更换信息;未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合作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维修并更换后的40日内报送更换信息;

  (六)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设立、变更回收服务网点后的30日内报送回收服务网点信息;在回收废旧动力电池后的15日内报送入库信息;在废旧动力电池或者利用废旧动力电池中单体电池、电池组生产的电池产品移交出库后的15日内报送出库信息;

  (七)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在接收废旧动力电池后的30日内报送入库信息;在综合利用产品移交出库后的30日内报送出库信息;

  (八)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报送车辆报废信息及拆卸的废旧动力电池出库信息。

  前款所称出库信息、入库信息,包括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编码、来源单位、去向单位等必要信息。

  有关企业按照本条第一款要求报送相关信息时,应当检查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编码是否完好,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综合利用企业可以通过信息平台查询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拆卸、拆解等技术信息。

  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综合利用企业应当确保查询的相关技术信息仅用于本企业拆卸、拆解相应废旧动力电池。

  第二十六条 信息平台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综合利用以及相关活动的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综合利用以及相关活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综合利用以及相关活动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方式报送与被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查阅、复制与被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规定要求,确保监督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相互配合;发现存在的违法行为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接受移送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等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动力电池企业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动力电池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进行编码、粘贴标识,或者恶意损毁、伪造、冒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编码及标识的;

  (二)动力电池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提供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编码和拆解技术信息的;

  (三)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等不执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数字身份证有关管理制度的;

  (四)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履行废旧动力电池回收责任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从事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活动,未依法办理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建设项目投资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从事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活动,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依法取得排污许可或者办理排污登记手续的;

  (二)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利用、处置属于工业固体废物的废旧动力电池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电池换电服务企业将回收或者拆卸的废旧动力电池交由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回收、综合利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将拆卸的废旧动力电池交由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回收、综合利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违法回收、拆解报废新能源汽车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将废旧动力电池直接或者加工后用于电动自行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禁止使用的其他领域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电池换电服务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综合利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拒不报送相关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

  (二)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综合利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将拆卸、拆解等技术信息用于本企业拆卸、拆解相应废旧动力电池之外用途的;

  (三)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电池换电服务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综合利用企业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第四十条 开展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以及相关活动,违反城乡规划、安全生产、消防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综合利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两年内不得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已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公告的,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十三条 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电池换电服务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综合利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是指为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提供能量的蓄电池。

  (二)废旧动力电池,是指在研发、生产、检测、装车、贮存、运输、使用、维修、车辆报废等过程中报废的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动力电池。

  (三)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是指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拆解、破碎、分选、冶炼等处理,进行资源化利用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日”均为自然日。

  第四十七条 进口新能源汽车在境内销售的企业开展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综合利用以及相关活动,按照本办法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取得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或者新能源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且相关新能源汽车产品仍在生产、销售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补充报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拆卸以及必要的拆解等技术信息。

  第四十九条 废旧铅酸动力电池等属于危险废物的电池的回收、综合利用以及相关活动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35号)、《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46号)、《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节〔2021〕114号)同时废止。

来源:中国新闻网

编辑:熊思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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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市值管理“首考” 险企有信心提升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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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初,国务院国资委表态“进一步研究将市值管理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后,市值管理成为各方关注的热词。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在A股5家上市险企中,就有两家中央企业、两家国有企业。业内认为,他们将面临市值管理考核。在五大上市险企近期举办的业绩发布会上,“市值管理”也成为管理层热议的高频词。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尽管近期保险板块有所反弹,但与上市险企整体价值相比,5家上市险企估值被严重低估。多位上市险企高管公开表示,对于保险股估值修复有信心,面对考核压力,将采取优化分红政策等措施加强市值管理。 保险股价值被严重低估 受新“国九条”利好影响,上周保险板块震荡回升。 不过在分析人士看来,利好虽然提振了保险股信心,但距离推动保险股估值完全修复“仍有很长的路要走”,因为当前A股上市险企均处于被低估状态。 据记者了解,与一般企业通过市盈率(PE)或市净率(PB)估值不同,对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估值需采用专门的PEV估值(当前市值/内含价值),以更好反映长期保险业务的未来价值。根据上市险企2023年年报所披露的内含价值数据来看,多家上市险企PEV均远低于1,说明这些公司均被严重低估。 以上市险企年报披露的2023年末内含价值计算,截至4月18日收盘,中国人寿、中国太保、新华保险、中国平安的PEV分别为0.64、0.44、0.38、0.52,均小于1。 对于这种现状,保险公司也颇感无奈。上市险企管理层多次公开表示,其股价没有反映公司价值,而且股价比内含价值低了很多,但相信假以时日,股价最终会反映公司价值。 多措并举应对考核压力 今年1月,国务院国资委产权管理局负责人表示,将把市值管理成效纳入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的考核,引导中央企业负责人更加重视所控股上市公司的市场表现,及时通过应用市场化增持、回购等手段传递信心、稳定预期,加大现金分红力度,更好地回报投资者。 国资委考核落地在即,上市险企面临较大市值管理压力。 对此,上市险企已经采取行动。中国人保副董事长、总裁赵鹏表示,中国人保在行业中率先将市值考核纳入到相关部门的KPI中,公司市值管理工作得到了资本市场和监管机构的认可和肯定,人保集团A股和H股股价涨幅连续3年跑赢同业平均。 赵鹏介绍,将采取三方面举措做好市值管理,具体包括:努力实现可持续、有韧性的经营业绩,防止业绩大起大落;讲好投资故事,传递投资价值;不断丰富市值管理的手段和工具,同时保持分红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努力为投资者提供持续、稳定、可预期的投资回报。 实际上,上市险企一直通过良好的分红方案来回报投资者。根据2023年分红方案,中国平安全年拟合计分红约440亿元,现金分红比例约51.4%;中国人寿拟派发现金股利总计约121.54亿元,现金分红比例约58%;中国太保拟分配约98.13亿元,现金分红比例约36%;中国人保拟派发现金红利约68.99亿元,现金分红比例为30.3%;新华保险拟派发现金红利约26.52亿元,现金分红比例约30.4%。 某上市保险公司董事长对记者表示,主要从三方面考虑加强市值管理,具体包括:持续做优做强基本面,提升价值创造及盈利能力;进一步探索优化派息政策,以更加科学、稳健的利润分配方案,提高股东回报;不断加强投资者关系与信息披露工作,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和认可公司的投资价值。 保险股估值修复动力充足 市场各方认为,虽然保险股目前估值处于低位,不过,无论从新“国九条”影响还是行业未来的发展空间来看,保险股今年都有一定的向上修复动力。 短期来看,上市险企一季度经营表现预期良好。国金证券研报认为,预计上市险企一季度新业务价值快速增长,利润相对平稳,有望带来估值阶段性反弹。 中长期来看,多位券商分析师认为,2024年各保险公司将大力推动优秀代理人增员,代理人渠道结构改善将带来整体产能提升、价值率提升,将推动今年新业务价值保持增长,预计新业务价值同比增速将保持平稳,这将进一步推动上市险企内含价值增长,助力估值修复。 长期来看,上市险企竞争力将持续增强。一位券商非银首席分析师表示,随着人们养老、储蓄需求释放,在银行理财等竞品竞争力走弱的情况下,保险产品吸引力持续增强,具有品牌效应的头部险企将最大受益;同时,定价利率调降等一系列促进负债成本下降政策的落地,将推动险企利润率修复,此前被中小险企裹挟降价的头部险企又将最大受益。综合来看,以上市险企为主的头部险企未来竞争力将持续增强。 【作者:韩宋辉】  (编辑:王欣宇) 关键字:...
2024年应急产业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分析_人保服务,人保车险

2024年应急产业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分析_人保服务,人保车险

人保服务,人保车险_2024年应急产业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分析 2024年4月16日 来源:人民日报 第一财经 百度 1219 79 4月15日,工信部发布安全应急装备标准化工作组筹建方案。方案提到,加强标准顶层设计,推动编制安全应急装备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组织国内安全应急装备产学研用各方开展标准需求研究,完善安全应急装备标准体系,明确重点标准的编制计划,推进我国安全应急产业标准化体系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4月15日,工信部发布安全应急装备标准化工作组筹建方案。方案提到,加强标准顶层设计,推动编制安全应急装备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组织国内安全应急装备产学研用各方开展标准需求研究,完善安全应急装备标准体系,明确重点标准的编制计划,推进我国安全应急产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方案提出,聚焦具体业务场景需求,加快重点标准研制。按照急用先行的原则,强化新一代技术融合赋能应用,加快开展智能监测预警装备、智能化救援处置装备等关键装备标准的研制。 应急产业一般指为预防、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产品和服务而形成的活动的集合。 按类别划分,一是救援处置装备与技术,二是监测预警诊断设备与技术,三是预防防护产品与技术,四是应急教育培训咨询服务等。 应急产业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分析 应急产业具有多行业交叉和服务公共安全的属性,是新兴产业。发展应急产业,有利于国家的防灾减灾和公共安全,有利于基层的产业结构优化和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企业的市场拓展和利润增长,有利于公众的安全和健康。 据中研产业研究院分析: 2022年中国应急产业规模约为19822.5亿元,同比增长11.12%,其中安防产业和消防产业规模分别为10112亿元、5268亿元,占比较高,网络信息安全产业规模增长较快,2022年产业规模占比达到6.54%。 产业链上游,应急装备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占成本的比例整体比较稳定,其中直接材料占成本的比重为86%,为成本最大组成部分;在下游领域,近年来交通运输业、教育业、医疗卫生等市场发展推动了应急装备市场需求的扩大。 据国家相关部委预测,应急产业市场年容量约5000亿元,如果包括所带动的相关产业链,市场年容量约万亿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强化应急管理装备技术支撑,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推进应急管理科技自主创新,依靠科技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近年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适应科技信息化发展大势,不断以信息化推进应急管理现代化,监测预警能力、辅助指挥决策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持续提升。 当前,我国已建成由2万多个地震监测站点组成,覆盖国家、省、市、县的数字化、网络化地震监测站网,地震监测仪器核心技术实现自主创新可控。 我们的报告包含大量的数据、深入分析、专业方法和价值洞察,可以帮助您更好地了解行业的趋势、风险和机遇。在未来的竞争中拥有正确的洞察力,就有可能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获得领先优势。 今年1月,应急管理部“灾害事故e键通”小程序正式上线运行。一旦发生灾害事故,公众可第一时间通过简单的勾选、拍照、录制视频等方式完成现场信息采集,并将情况提供给应急管理部门。 通过“智能呼叫机器人”向灾害区域内的灾害信息员大规模自动电话呼叫,询问并采集灾情信息;利用灾害事故“网罗天下”系统实时检索和抓取互联网中关于灾害事故的图文、视频等;强化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支撑,形成以119为主、互联网为辅、多部门联动的统一接报警体系,提升应急接报警响应能力……近年来,应急管理部门积极探索利用多种技术手段,提升灾害事故现场信息的采集、报送等能力。 报告对我国应急的行业现状、市场各类经营指标的情况、重点企业状况、区域市场发展情况等内容进行详细的阐述和深入的分析,着重对应急业务的发展进行详尽深入的分析,并根据应急行业的政策经济发展环境对应急行业潜在的风险和防范建议进行分析。 想要了解更多应急行业详情分析,可以点击查看中研普华研究报告。 关注公众号 免费获取更多报告节选 免费咨询行业专家 相关深度报告REPORTS 11242 2961 3761 4561 5380 6261 推荐阅读 园林园艺是一门涉及园林设计、植物栽培、园艺技术等多方面知识的学科,主要目的是通过对植物和环境的设计、建设和管理... ...
人保服务 ,人保护你周全_农贸市场行业发展分析 行业将面临转型升级的挑战和机遇

人保服务 ,人保护你周全_农贸市场行业发展分析 行业将面临转型升级的挑战和机遇

人保服务 ,人保护你周全_农贸市场行业发展分析 行业将面临转型升级的挑战和机遇 2024年4月17日 来源:互联网 1061 67 农贸市场是农副产品生产者与消费者双方直接进行买卖活动的场所。随着消费者对食品安全和健康的关注度增加,农贸市场在农产品供应链中的地位也逐渐提升。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贸市场作为居民日常购物的重要场所,其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同时,随着消费者对食品安全和健康的关注度增加,农贸市场在农产品供应链中的地位也逐渐提升。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农贸市场是农副产品生产者与消费者双方直接进行买卖活动的场所。其作用是:在农业生产者个人或集体间互通有无、调剂余缺,为农村居民提供副食品供应;弥补国营商业不足,满足城镇居民的“菜篮子”需求;缩短上市时间,保持商品鲜度;农副产品生产者直接获取产品信息。农贸市场所售商品价格,是在国家政策法令允许范围内,由买卖双方议定。对于群众生活必需的某些商品,国家实行最高限价。 2022年1月24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十四五”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规划》,其中提出“完善农产品现代流通网络,支持全国骨干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重点加快中西部及东北地区农产品主产区市场建设”,“农产品产地市场提升行动。在农产品主产区,结合产业发展,省部共建一批全国性农产品产地市场,推动发展一批区域性农产品产地市场,支持建设一批田头市场”。 根据中研普华产业研究院发布的《》显示: 根据全国城市农贸中心数据显示,农贸市场中民营市场占比较高,约为47.50%;混合所有制市场数量占比相对较小,约为10.84%;国有农贸市场占比约为23.33%;集体所有制市场占比约为18.33%。根据市场调研数据分析,2022年江苏省农贸市场数量为2415个,位列第一,广东及山东农贸市场数量为2267、1981个,浙江及上海农贸市场数量分别为1537、843个。 图表:2022年主要省份地级市农贸市场数量 数据来源:中研普华产业研究院整理 从市场竞争来看,农贸市场行业存在一定的竞争压力。传统农贸市场与农产品电商、超市等新型业态之间展开了激烈的竞争。传统农贸市场在价格、地理位置等方面具有优势,而农产品电商则在便捷性、个性化服务等方面具有优势。这种竞争态势促使农贸市场不断创新经营模式和提升服务质量。 传统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通过商品的集散节约了购销双方的信息搜寻成本,在农副产品流通环节具有重要地位。近年来,电子商务、展会订单、产地直销、农超对接等多种新型商业形态兴起,使得农副产品流通中转环节减少,信息搜寻和产品流通成本大大降低,传统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在资金投入、产品设计、人才支撑、运作模式创新等方面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此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部分专业化农副产品市场运营公司正在全国范围内铺设农副产品批发交易网点。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贸市场将继续作为城乡居民“菜篮子”商品供应的主要场所,其社会地位和经济价值将进一步凸显。农贸市场不仅具有经济属性,还具有社会性和很强的公益性,政府通常会将其作为“民生工程”、“再就业工程”等工作的平台,以促进城市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 农贸市场行业将更加注重环保和可持续发展。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农业环保和可持续发展成为农贸行业的重要议题。未来,农贸市场将推广环保技术和绿色生产方式,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双重效益。同时,农贸市场也将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确保农产品安全可靠,提升消费者的信任度。 农贸市场行业将面临转型升级的挑战和机遇。随着新型农贸市场的构建和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推进,农贸市场需要不断创新经营模式和提升服务质量,以适应市场的变化和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未来,农贸市场可能会融入更多科技元素,如智能化、信息化等,以提升运营效率和消费者体验。 中研普华通过对市场海量的数据进行采集、整理、加工、分析、传递,为客户提供一揽子信息解决方案和咨询服务,最大限度地帮助客户降低投资风险与经营成本,把握投资机遇,提高企业竞争力。想要了解更多最新的专业分析请点击中研普华产业研究院的《》。 相关文章推荐: 关注公众号 免费获取更多报告节选 免费咨询行业专家 相关深度报告REPORTS 11213 2942 3742 4542 5371 6242 ...
人保车险,人保护你周全_继电器行业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前景趋势分析

人保车险,人保护你周全_继电器行业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前景趋势分析

继电器行业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前景趋势分析 2024年4月17日 来源:互联网 1084 69 继电器行业作为电子电气领域的重要分支,近年来随着工业自动化、智能家居等领域的快速发展,呈现出稳健的增长态势。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继电器行业作为电子电气领域的重要分支,近年来随着工业自动化、智能家居等领域的快速发展,呈现出稳健的增长态势。 继电器(英文名称:relay)是一种电控制器件,当输入量(激励量)的变化达到规定要求时,它能在电气输出电路中使被控量发生预定的阶跃变化。继电器具有控制系统(又称输入回路)和被控制系统(又称输出回路)之间的互动关系,通常应用于自动化的控制电路中,实际上是用小电流去控制大电流运作的一种“自动开关”。它在电路中起着自动调节、安全保护、转换电路等作用。 继电器由线圈和触点组两部分组成,因此继电器在电路图中的图形符号也包括两部分:一个长方框表示线圈;一组触点符号表示触点组合。继电器在电路中的主要作用包括扩大控制范围,例如多触点继电器可以根据控制信号的不同,同时换接、开断、接通多路电路。 据中研普华产业院研究报告分析 继电器最早的形式是电磁继电器,它利用电磁铁在通电和断电下磁力产生和消失的现象,来控制高电压高电流的另一电路的开合。随着技术的进步,继电器的种类和应用领域也在不断扩展,以满足不同领域的需求。 继电器是一种重要的控制元件,广泛应用于遥控、遥测、通讯、自动控制、机电一体化及电力电子设备中。 市场规模扩大:继电器行业的市场规模持续扩大,应用领域不断拓宽。随着全球电表智能化、汽车智能化和新能源汽车的快速发展,继电器市场需求不断增长。同时,物联网、5G通信等技术的普及也为继电器行业带来了新的增长动力。 竞争格局稳定:继电器市场竞争格局相对稳定,制造商主要集中在中国、日本及欧美。其中,Panasonic与宏发股份作为全球领先的继电器制造商,占据了较大的市场份额。 技术水平提升:经过多年的技术沉淀,我国继电器技术水平全面提升,基础技术、基础材料、基础零部件制造工艺等技术水平进一步提高。这为产品结构调整、技术升级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创新驱动发展:继电器企业注重创新驱动,加大研发投入,推动技术创新。随着新兴继电器的发展,产品性能向高灵敏度、低功耗、小体积等方向发展,满足了市场对高品质、高性能继电器的需求。 智能化发展:随着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普及,继电器行业将加速智能化发展。智能化继电器具备联网和远程控制功能,能与其他设备实现互联互通,提升家居和工业自动化系统的智能化水平。 高频率开关趋势:在电子通信和航空航天等特殊应用领域,对开关频率的高要求将推动继电器向高频率开关方向发展。传统机械式继电器难以满足这些领域的需求,因此,新型高频继电器将成为未来的研发重点。 微型化趋势:随着电子产品的升级和迭代,对电器元件的需求逐渐减少体积。继电器作为电子元件的一种,也需要向微型化方向发展,以满足轻量化的目标。 绿色环保趋势: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继电器行业将更加注重绿色环保。新型环保材料、节能技术等将广泛应用于继电器制造过程,推动行业向绿色可持续发展方向转变。 产业链协同发展:继电器行业的发展离不开上下游产业链的协同配合。未来,随着产业链的进一步整合和优化,继电器行业将实现更高效、更紧密的产业链协同发展。 总的来说,继电器行业发展前景广阔,但也面临着诸多挑战。企业需要加强技术创新和产业链协同,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成本,以应对市场的变化和竞争的压力。同时,政府和社会各界也应给予更多的支持和关注,共同推动继电器行业的健康发展。 未来行业市场发展前景和投资机会在哪?欲了解更多关于行业具体详情可以点击查看中研普华产业研究院的报告。 关注公众号 免费获取更多报告节选 免费咨询行业专家 相关深度报告REPORTS 11176 2917 3717 4517 5358 6217 推荐阅读 民爆行业是工信部推广智能制造的重点行业之一,“十三五”以来智能制造取得新进展,积极推进“机器人换人、自动化减人... SPC地板行业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前景趋势分析目前,SPC地板行业正面临着一些挑战与机遇并存的局面。从供应情况来看...
2024年核能发电行业的产业链上下游结构及发展趋势分析_保险有温度,人保伴您前行

2024年核能发电行业的产业链上下游结构及发展趋势分析_保险有温度,人保伴您前行

保险有温度,人保伴您前行_2024年核能发电行业的产业链上下游结构及发展趋势分析 2024年4月25日 来源:互联网 239 7 核能发电是利用核反应堆中核裂变所释放出的热能进行发电,它是实现低碳发电的一种重要方式。核能发电与火力发电在原理上极为相似,主要差异在于以核反应堆及蒸汽发生器来代替火力发电的锅炉,以核裂变能代替矿物燃料的化学能。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核能发电是利用核反应堆中核裂变所释放出的热能进行发电,它是实现低碳发电的一种重要方式。核能发电与火力发电在原理上极为相似,主要差异在于以核反应堆及蒸汽发生器来代替火力发电的锅炉,以核裂变能代替矿物燃料的化学能。 在核能发电过程中,核反应堆,也称为原子反应堆或反应堆,是装配了核燃料以实现大规模可控制裂变链式反应的装置。当铀235的原子核受到外来中子轰击时,会吸收一个中子并分裂成两个质量较小的原子核,同时释放出2—3个中子,这些中子继续轰击其他铀235原子核,形成链式反应,并释放出大量的热能。 根据中研普华产业研究院发布的分析 核能发电行业的产业链上下游结构 在上游,产业链主要包括铀矿的勘探、开采和加工,这是核能发电的起始点。铀矿石经过开采后,会进行一系列的加工过程,包括水冶、铀转化和铀浓缩等,最终生产出核燃料。这些原材料的稳定供应对于核能发电的持续性至关重要。此外,上游还涉及到核燃料和原材料的国际贸易,以满足不同地区的需求。 中游环节则聚焦于核反应堆、核电核心设备以及核电辅助设备的制造。这包括了反应堆压力容器、蒸汽发生器、控制棒驱动机构、主泵等关键设备的生产。这些设备的技术含量高,对制造精度和质量要求严格,因此,中游环节往往需要高度的专业技术和先进的生产工艺。此外,随着核电技术的不断进步,新的反应堆设计、核燃料循环与处理技术等创新技术也在推动中游环节的持续发展。 在下游,产业链主要涉及核电站的建设、运营以及电力的输送和销售。核电站的建设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工程,需要专业的团队进行设计和施工。同时,核电站的运营也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和维护,确保核电站的安全稳定运行。此外,电力的输送和销售也是下游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确保了核能发电能够顺利接入电网,为用户提供电力服务。 数据来源:行行查 核能发电行业的发展现状 从装机容量和发电量来看,中国的核能发电行业取得了显著进展。数据显示,中国商运核电机组共55台,总装机容量达到5703万千瓦,位居全球第三。此外,中国在建及已核准核电机组数量也相当可观,总装机容量超过一定规模。这些机组的稳定运行和持续建设为中国的核能发电量提供了坚实基础。 在发电量方面,2023年中国核电机组发电量达到了4334亿千瓦时,占全国发电量的4.86%,显示出核能在电力结构中的重要地位。预计到2035年,核能发电量在中国电力结构中的占比将达到10%左右,与当前的全球平均水平相当。而到2060年,核电发电量占比更是有望达到18%左右,显示出核能发电在未来能源结构中的巨大潜力。 需求增长与能源结构转型。随着全球能源需求的持续增长和环保意识的提高,核能作为一种低碳、高效的能源形式,将在未来能源结构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核能发电将有望得到更广泛的应用,以满足电力需求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技术创新与安全性提升。随着核电技术的不断创新和发展,新一代核反应堆的设计将更加安全、高效和可靠。例如,小型模块化反应堆(SMR)和高温气冷反应堆等新型反应堆技术正在逐步成熟,它们具有更高的安全性和灵活性,能够适应不同的应用场景。此外,数字化和智能化技术的应用也将进一步提升核电站的安全运行水平。 成本效益与市场竞争力。核能发电的成本效益将随着技术进步和规模效应的提升而不断改善。通过优化反应堆设计、提高设备可靠性和降低维护成本等措施,核能发电的经济性将得到进一步增强。这将有助于提升核能发电在电力市场中的竞争力,特别是在那些寻求低碳能源替代方案的国家和地区。 国际合作与政策推动。随着全球能源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各国对清洁能源的重视程度提高,国际合作在核能发电领域将进一步加强。各国将共同推动核能技术的研发、应用和标准化工作,促进核能产业的全球化发展。同时,政府也将通过制定相关政策,为核能发电行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了解更多本行业研究分析详见中研普华产业研究院。同时, 中研普华产业研究院还提供产业大数据、产业研究报告、产业规划、园区规划、产业招商、产业图谱、智慧招商系统、IPO募投可研、IPO业务与技术撰写、IPO工作底稿咨询等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