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新必看 | 12月23日一只新股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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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9月28日

1.蘅东光(北交所)

打新必看 | 12月23日一只新股申购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申购代码:9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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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920045

发行价格:31.59

发行市盈率:14.99

行业市盈率:58.05

发行规模:3.24亿元

主营业务:光通信领域无源光器件产品的研发、制造与销售,包括无源光纤布线、无源内连光器件及相关配套业务三大板块

点评:行业前景方面,根据中商产业研究院数据,2021年至2023年我国光通信市场规模分别为1266亿元、1331亿元、1405亿元,预计2024年市场规模将达到1473亿元,2021年至2024年复合增长率为5.18%。

公司业绩方面,2022年至2024年,蘅东光营业收入分别为4.75亿元、6.13亿元、13.15亿元,归母净利润分别为5533.44万元、6452.85万元、1.48亿元。公司预计2025年实现营业收入为21.10亿元至22.00亿元,同比增长60.45%至67.30%;净利润为2.70亿元至3.00亿元,同比增长82.13%至102.36%。整体而言,公司近年来业绩保持持续增长。

募资情况方面,据招股书,蘅东光原计划拟发行1927.39万股,募资约4.94亿元,分别用于桂林制造基地扩建三期项目(2.1亿元)、越南生产基地扩建项目(1亿元)、总部光学研发中心建设项目(1.14亿元)、补充流动资金(0.7亿元)。以此次31.59元/股的发行价计算,公司此次实际募资约3.24亿元,与原计划相比少募约34%。

回顾2024年的新股情况,2024年全年上市新股共100只,首日破发仅有1只,首日破发比率仅1%。其中,北交所全年上市新股23只,首日无破发。2025年以来,A股共有106只新股登陆资本市场,首日无一破发。

从估值看,公司发行市盈率显著低于行业平均值,考虑到近两年来新股首日赚钱效应明显,综合判断蘅东光首日破发概率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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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五大险企保费增速持续提升 前5个月累计收入同比增长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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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市险企2023年拟现金分红755亿元 中国平安独占440亿元

五上市险企2023年拟现金分红755亿元 中国平安独占440亿元

新“国九条”发布后,上市险企不仅加大了分红力度,还将增加分红频次。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近日,A股五大上市险企纷纷公布2023年度分红实施方案。据《华夏时报》记者统计,五大上市险企2023年度合计派发红利超755亿元,同比增长超20%。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强化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监管是新“国九条”的重点之一,多措并举推动提高股息率、推动一年多次分红等内容受到投资者的高度关注。上市险企也纷纷表示将在年度分红基础上,推出2024年中期分红计划。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在受访业内人士看来,长期稳定的现金分红是衡量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重要标志,是投资者投资股票市场获取回报的重要手段。随着中期分红的全面铺开,2024年,上市险企分红总额或将创下新的历史纪录。 去年分红总额超755亿元 目前,已有中国人寿、中国太保两家公司发放2023年度现金红利。其中,中国人寿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82.65亿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21.54亿元(含税)。发放日为7月11日。中国太保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96.2亿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0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98.13亿元。发放日为7月12日。 与此同时,中国人保按已发行股份442.24亿股计算,拟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每10股1.56元(含税),共计68.99亿元。新华保险拟向全体股东派发2023年度现金股利每股0.85元,共计26.52亿元,占归母净利润的比例为30.4%。 中国平安将于2024年7月26日派发每股现金红利1.5元(含税),2023年度股息派发总额预计271.61亿元。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平安是唯一一家连续多年实施中期分红的上市险企,2023年10月,中国平安每股派发现金0.93元,合计派发中期股息约168.4亿元,加之2023年末拟派发每股现金1.5元,2023年中国平安全年股息为每股现金2.43元,年度共计派发现金红利约440亿元。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作为A股市场上的分红大户,五家上市险企往年分红率普遍在30%以上。2023年,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分红比例均超50%,分别为57.57%、51.37%;中国太保、新华保险、中国人保分红比例分别为36%、30.44%、30.29%。 “优秀的上市公司,为了及时和投资人分享经营业绩,给股东提供可预见的现金流,同时也为了公司自身发展提供资本补充来源,一般倾向于维持稳定的分红比例。”普华永道中国金融行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从行业惯例操作看,30%是诸多优秀上市公司采用的分红比例,且有些公司还将其写入了公司章程。 一位保险业资深研究人士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指出,2023年,五大上市险企净利润合计1655.17亿元,同比下降了5.25%,但分红增长超20%,主要还是响应国家政策,稳定资本市场,回报股东,增强投资者信心。提高分红率,有利于机构投资者实现投资收益,也有利于投资者增强对险企的持股信心,提升险企的估值水平,鼓励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 平安证券分析师在研报中指出,长期稳定的现金分红是衡量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重要标志,是投资者投资股票市场获取回报的重要手段。持续的现金分红需要稳定的盈利做支撑,能够实现长期现金分红的公司往往是盈利能力较强、基本面质地优秀的公司。 上市险企拟增加中期分红 实际上,上市险企普遍加大分红力度,与当前监管鼓励上市公司分红的大环境不无关系。 早在去年12月,证监会就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明确鼓励现金分红导向,推动提高分红水平,同时,简化中期分红程序,推动进一步优化分红方式和节奏。 今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新“国九条”也明确提出,强化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监管。加大对分红优质公司的激励力度,多措并举推动提高股息率。对多年未分红或分红比例偏低的公司,限制大股东减持、实施风险警示。 周瑾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重视分红,鼓励一年多次分红,有利于满足投资人的投资回报和现金流的要求,以便有更好的获得感,可增强对公司的认可度及资本市场的信心。作为行业龙头的上市险企,也需要作出表率。一年多次分红,对于当期的偿付能力和现金流来说,肯定会有一些影响,但同时因为增强投资人的信心,在股价和再融资方面又会获得相应的正向回馈。 新“国九条”发布后,除了中国太保外,其余几家上市险企均宣布将在2024年实施中期分红。 具体来看,5月底,新华保险率先公告称,根据经审阅的2024年上半年财务报告,合理考虑当期业绩、资金状况及风控指标要求,在公司2024年半年度具有可供分配利润的条件下,实施2024年度中期分红派...
中国消费者协会:“儿童安全坐垫”不安全,儿童安全座椅是正选

中国消费者协会:“儿童安全坐垫”不安全,儿童安全座椅是正选

(原标题:中国消费者协会:“儿童安全坐垫”不安全,儿童安全座椅是正选)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经济观察网讯 据中消协网站7月25日消息,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对制售儿童安全坐垫等不符合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标准的问题产品开展整治。目前在售的儿童安全坐垫,根据其标称的产品结构、使用场所、安全性能等特点,均是非法制售的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类产品。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儿童安全坐垫不是儿童安全座椅,一定要准确区分二者,选择儿童安全座椅,切不可贪图便宜和方便,忽视最重要的安全性能。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儿童安全座椅是指安装在乘用车上与后排座椅固定,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保护宝宝安全的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应当“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儿童安全座椅必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且标注CCC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而市场上所谓儿童安全坐垫则为非法制售产品。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儿童安全坐垫不能代替儿童安全座椅。儿童安全坐垫与儿童安全座椅的最大区别是材质不同。儿童安全坐垫一般采用柔性或半刚性材料制成,因此它比儿童安全座椅更轻便,价格更低廉,更便于携带和收纳。但是,儿童安全坐垫的安全系带、卡扣等部件结构强度不足,低于安全标准要求,被曝光的多款安全坐垫样品承受不了动态试验产生的巨大惯性力,出现破损和座椅分离等情况。另外,儿童安全坐垫的柔性结构不能给幼童身体尤其是颈椎部位提供足够的保护。合格的幼童用安全座椅有合适形状的刚性头枕,可将幼童的头部限制在固定范围内,发生事故时,头部不会由于惯性而大幅度左右摆动,而柔性的安全坐垫完全无法提供相应的安全保护,致使幼童柔弱的颈椎很容易在事故中受伤。 消费者要选择儿童安全座椅,拒绝儿童安全坐垫。在购买儿童安全座椅时,注意以下三点: 一看结构。选择安全座椅时,要观察座椅的结构,选择比较厚重结实的产品,特别是幼童的座椅一定要是刚性立体结构,有合适形状的头枕以保护头部。 二看连接。在安装方式选择上,尽量选择硬连接方式的安全座椅,发生紧急情况时座椅不容易移动,安全性更高。 三看标识。选购时应仔细查看产品的名称、合格证、说明书等,注意产品的适用年龄、认证情况等信息,根据儿童的实际体重或身高来选择合适的产品,国内产品合格证上应有3C认证,进口产品应有相应的ECE等权威的国际认证。 同时,消费者要注意保留发票、收据、支付记录等消费凭证,遇到消费争议先与商家沟通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通过全国消协智慧315投诉平台向消协组织投诉或向12315平台举报。 编辑:刘睿...
财险公司成药品销售通道?监管要求开展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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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财险公司成药品销售通道?监管要求开展自查)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保险+医药”的合作模式再迎监管。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7月25日,经济观察网记者从保险行业人士处获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财产保险监管司于近日下发了《关于开展短期健康险业务自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地金融监管局和财产保险公司开展自查行动,自查范围为短期健康险业务,并要求各财险公司于8月31日前报送自查报告。 《通知》显示,近期,监管部门在开展现场检查及数据延伸排查过程中,发现一些财险公司在“保险+医药”的合作过程中,通过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承保了确定将发生的、损失程度确定的既往病医药支出,使财险公司实质成为有关机构给患者发放购药补贴、促销药品并获得销售提成的通道方。 此外,一些财险公司通过调整等待期设置、人为调整理赔发生等方式,营造保险公司承保的被保险人保费收入与药品开支不同、部分被保险人不出险等表面看起来符合保险射幸原理的假象,违规行为更加隐蔽。 因违规操作具有隐蔽性,此次排查范围的重点是财险公司与拥有互联网医院、健康科技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关联公司的相关业务集群合作开展的相关业务。 据了解,排查内容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否存在承保确定发生的保险事故,不符合保险基本原理;二是否存在业务全流程被动受制,保险公司无法控制风险;三是否存在通过人为调整理赔等方式营造符合保险射幸原理的假象,刻意规避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短期健康险业务,监管部门已下发了多份规范文件。 2022年8月,原银保监会财险部向各银保监局、财产险公司下发了《关于部分财险公司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中存在问题及相关风险的通报》,指出“药转保”产品问题,即部分公司与拥有互联网医院、健康科技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关联公司的相关业务集群开展合作过程中,用特定药品团体医疗保险方式承保客户因已确诊疾病发生的后期药品治疗费用。 2023年11月6日,针对短期健康险,监管部门连发两份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关于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有关风险的提示》(以下简称《提示》)。 其中《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不得通过随意调整精算假设等方式改变短期健康险产品的费率结构,严禁出现“0费率”等各类明显不符合精算原理的情况。 为充分发挥健康保险功能作用,进一步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开展,切实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提示》对产品责任设计、销售告知、互联网承保业务、保险条款内容调整变化等方面做出提示。...
监管部门要求财险机构自查短期健康险业务 重点自查三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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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证券日报》记者从业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短期健康险经营行为,切实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财产保险监管司向各金融监管局和各财产保险公司下发了《关于开展短期健康险业务自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受访专家表示,《通知》在自查内容、内控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加强,有助于规范短期健康险市场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升行业形象。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自查三类内容 《通知》指出,近期,监管部门在开展现场检查及数据延伸排查过程中,发现一些财险公司在“保险+医药”的合作过程中,通过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承保了确定将发生的、损失程度确定的既往病医药支出,使财险公司实质成为有关机构给患者发放购药补贴、促销药品并获得销售提成的通道方。此外,一些财险公司通过调整等待期设置、人为调整理赔发生等方式,营造保险公司承保的被保险人保费收入与药品开支不同、部分被保险人不出险等表面看起来符合保险射幸原理的假象,违规行为更加隐蔽。为进一步规范短期健康险经营行为,切实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财产保险监管司决定开展财险领域短期健康险业务自查工作。 《通知》要求,自查范围包括各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短期健康险业务,重点是公司与拥有互联网医院、健康科技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关联公司的相关业务集群合作开展的相关业务。 各财险公司自查的内容包括:第一,是否存在承保确定发生的保险事故,不符合保险基本原理;第二,是否存在业务全流程被动受制,保险公司无法控制风险;第三,是否存在通过人为调整理赔等方式营造符合保险射幸原理的假象,刻意规避监管。 《通知》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在2024年8月31日之前完成内部自查自纠工作。 有助于规范市场经营行为 近年来,伴随着短期健康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保额虚高、销售不规范等行业乱象也随之产生。 保险公司与有关机构合作,对确定将发生的、损失程度确定的既往病医药支出进行承保,发放购药补贴、促销药品并获得销售提成,实质上扮演了“支付通道”的角色。在整个业务运作过程中,保险公司并不涉及风险管理,只是进行了“走账”,业内将这种药费转保费的模式称为“药转保”。 这类业务看似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经营没有影响,但在此过程中,保险公司一方面异化了保险业务,脱离了保险产品的基本原理;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在业务流程中成为了合作平台的“傀儡”,无法控制风险。此外,还因税率差异,对于税收也有所影响。 中国精算师协会创始会员徐昱琛告诉《证券日报》记者,上述保险乱象存在三类问题。 第一,无论是意外险、医疗险还是重疾险,保险合同本质是基于射幸原理而产生的合同,即合同事件基于一定概率发生,而不是百分之百发生。此次监管提到的“保险+医药”合作过程,保险公司出于各种目的,通过形式上的规避,将确定会发生的合同伪装成一个保险产品,违背了保险的基本原理。 第二,保险公司在此业务过程中,与医药公司或健康管理公司有很大关联,在出现纠纷或意外情况时,保险公司无法控制风险,可能会遭受损失。 第三,保险服务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医药行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一般为13%,这类业务也会对税收产生影响。 事实上,这是监管部门第三次规范短期健康险的“药转保”类业务模式。近年来,监管部门多次发文,例如《关于部分财险公司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中存在问题及相关风险的通报》《关于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有关风险的提示》《关于进一步做好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对短期健康险产品的问题进行常态化纠偏。去年11月底,监管部门要求部分保险机构报送特药类健康险产品清单中,与此前涉及到“药转保”业务的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合作的健康险产品被重点提及。 众托帮联合创始人兼总经理龙格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通知》在自查内容、内控和责任追究以及监管部门的指导督促方面进行了细化和加强,这将有助于规范短期健康险市场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升行业形象,并加强监管协同。 翻译 搜索 复制 【作者:苏向杲 见习记者 杨笑寒】  (编辑:王欣宇) 关键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