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入电动自行车领域!六部门联合出手全链条规范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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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9月26日

(原标题:禁入电动自行车领域!六部门联合出手全链条规范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禁入电动自行车领域!六部门联合出手全链条规范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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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入电动自行车领域!六部门联合出手全链条规范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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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出手。

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全链条监督管理,构建规范、安全、高效回收利用体系,1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六部门发布消息称,已于近日联合印发《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4项原有相关规定,为新能源汽车及动力电池行业发展提供全新制度遵循。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司长王鹏表示,近年来,随着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进入规模化退役阶段,需要进一步规范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活动。《管理办法》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综合利用以及相关活动,重点加强了动力电池信息溯源管理、回收管理以及废旧动力电池的综合利用管理,并明确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管理办法》明确不再采用“梯次利用”概念,这意味着拆解废旧动力电池生产出来的产品,必须符合所在领域的质量标准要求。

王鹏透露,为消除企业和消费者可能存在的误区,《管理办法》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此过程中将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应用于电动自行车中。

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产销量持续攀升。2025年,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分别为1662.6万辆、1649万辆,同比分别增长29%和28.2%。随着销售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容量衰减步入退役期,废旧动力电池产生量不断增长,未来我国将迎来动力电池规模化退役阶段。据有关研究机构测算,2030年当年的废旧动力电池产生量将超过100万吨。

工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做好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工作,关系生态环境保护,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到我国新能源汽车和动力电池产业高质量发展。

回溯此前,2025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健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行动方案》(下称《行动方案》),要求加快制定相关法规规章,用法治化手段规范回收利用。

上述负责人表示,《管理办法》是落实《行动方案》的重要举措,坚持遵循了“全渠道、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基本思路。

具体来看,《管理办法》旨在全渠道抓好电池生产、车辆报废、换电运营、维修更换等各类废旧动力电池产生源头的规范管理,重点设计“车电一体报废”等制度,防止出现废旧动力电池流向难以掌握的情况。

在链条管理方面,《管理办法》明确电池生产、销售、维修、更换、拆解、回收、综合利用各环节各类主体责任义务。

在全生命周期管理方面,《管理办法》搭建了全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平台,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数字身份证管理制度,明确动力电池编码、信息报送等要求,运用数字化技术加强动力电池流向监测。

具体包括四项措施:一是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全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平台,推进动力电池全生命周期的流向监控和信息化追溯;二是规定动力电池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其生产或者进口的动力电池进行编码并粘贴标识;三是规定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等主体应当及时通过信息平台报送相关信息;四是明确信息平台应当依法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在强化监管方面,《管理办法》明确对未按要求交售废旧动力电池、不履行回收责任、违反编码和信息报送要求等行为,设定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并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增强制度的刚性约束。

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管理备受市场关注,《管理办法》强调要明确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承担的回收责任,同时规定建设回收服务网点应当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在综合利用方面,《管理办法》明确,要规定从事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活动,应当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并办理项目核准、排污许可等手续。同时,禁止将废旧动力电池直接或者加工后用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禁止使用的其他领域。

责编:李丹

校对:王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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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险公司成药品销售通道?监管要求开展自查

财险公司成药品销售通道?监管要求开展自查

(原标题:财险公司成药品销售通道?监管要求开展自查)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保险+医药”的合作模式再迎监管。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7月25日,经济观察网记者从保险行业人士处获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财产保险监管司于近日下发了《关于开展短期健康险业务自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地金融监管局和财产保险公司开展自查行动,自查范围为短期健康险业务,并要求各财险公司于8月31日前报送自查报告。 《通知》显示,近期,监管部门在开展现场检查及数据延伸排查过程中,发现一些财险公司在“保险+医药”的合作过程中,通过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承保了确定将发生的、损失程度确定的既往病医药支出,使财险公司实质成为有关机构给患者发放购药补贴、促销药品并获得销售提成的通道方。 此外,一些财险公司通过调整等待期设置、人为调整理赔发生等方式,营造保险公司承保的被保险人保费收入与药品开支不同、部分被保险人不出险等表面看起来符合保险射幸原理的假象,违规行为更加隐蔽。 因违规操作具有隐蔽性,此次排查范围的重点是财险公司与拥有互联网医院、健康科技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关联公司的相关业务集群合作开展的相关业务。 据了解,排查内容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否存在承保确定发生的保险事故,不符合保险基本原理;二是否存在业务全流程被动受制,保险公司无法控制风险;三是否存在通过人为调整理赔等方式营造符合保险射幸原理的假象,刻意规避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短期健康险业务,监管部门已下发了多份规范文件。 2022年8月,原银保监会财险部向各银保监局、财产险公司下发了《关于部分财险公司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中存在问题及相关风险的通报》,指出“药转保”产品问题,即部分公司与拥有互联网医院、健康科技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关联公司的相关业务集群开展合作过程中,用特定药品团体医疗保险方式承保客户因已确诊疾病发生的后期药品治疗费用。 2023年11月6日,针对短期健康险,监管部门连发两份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关于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有关风险的提示》(以下简称《提示》)。 其中《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不得通过随意调整精算假设等方式改变短期健康险产品的费率结构,严禁出现“0费率”等各类明显不符合精算原理的情况。 为充分发挥健康保险功能作用,进一步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开展,切实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提示》对产品责任设计、销售告知、互联网承保业务、保险条款内容调整变化等方面做出提示。...